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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模式下发承包方的设计权责边界及裁判规则研究

引言

EPC模式将传统模式下分散的设计、施工、采购等环节整合,由总承包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全面负责。然而,这种高度集成化的模式也带来了更为复杂的权责划分问题,其中设计环节作为EPC项目的“灵魂”,其权责分配直接关系到合同的顺利履行、工程目标的实现以及争议的有效解决。实践中,因设计要求不明确、设计变更管理混乱、设计优化利益分配不清等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不仅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也给发承包双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一、EPC设计权责的制度基础与规范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通过第794条(勘察、设计合同内容要求)、第800条(勘察人和设计人的违约责任)、第805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勘察、设计工作增加所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了设计文件规范性要求、设计人的违约责任,以及发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设计工作增加而应承担的责任,构成EPC设计权责的法定基础框架。


部门规章细化: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9条(发包人编制“发包人要求”及资料提供责任)、第19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优化设计的义务)、第27条(设计违法违规的责任),进一步界定了发包人对基础资料的提供义务与总承包单位的设计质量责任,明确设计优化属于总承包单位的义务,违法违规设计需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计价规范补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2022》第2.0.22-2.0.25条(合理化建议、优化设计、深化设计、设计优化的定义)、第2.0.30条(工程变更的定义),将合理化建议(效益改进方案)、优化设计(选择最佳设计方案)、深化设计(细化、补充、完善设计文件)、设计优化(对设计文件进行改善)纳入总承包单位权利义务范畴,工程变更以“发包人要求”修改及设计阶段发包人变更为法定事由,为设计调整的责任提供标准。


(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的约定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条件通过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第2.3款(提供基础资料)、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等条款,进一步固化了“发包人制定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实施”的权责划分原则,既明确发包人基础资料的前提性义务及对设计文件的审查程序和边界,又强调了对承包人设计义务的要求及承包人的建议权。


我们认为,在处理EPC项目因设计问题引起的相关纠纷时,应优先尊重合同约定,无约定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定责任为基础,结合部门规章的义务性规定、计价规范的技术标准及示范文本的约定综合认定权责。


二、发承包双方的设计权责边界

(一)发包人的设计权责

1.“发包人要求”的编制义务与深度风险

具体要求发包人需根据项目特点,以书面形式明确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核心要素,形成完整、清晰、准确的“发包人要求”,作为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和施工的根本依据。该要求应具备足够的深度和可操作性,避免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述。


风险点:若“发包人要求”深度不足,例如功能描述过于笼统、关键技术参数缺失、性能指标不明确或存在歧义,可能导致承包人的设计成果与发包人预期不符,甚至引发后续大量的设计变更。由此产生的设计返工、工期延误、费用增加(如设计修改费、停工窝工损失等),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2.基础资料的提供与真实性担保

具体要求: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项目场地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资料,以及其他为确保承包人正常履约所必需的基础数据和文件。发包人需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风险点:若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误差、遗漏或虚假,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设计审查权与变更控制责任

具体要求: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期限对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成果)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内容主要为是否符合“发包人要求”、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包人不得利用审查权不合理拖延审批,亦不得通过审查将本应由其承担的责任转移给承包人。


风险点:若因“发包人要求”本身深度不足或存在缺陷,导致在设计审查阶段或后续施工阶段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调整,或发包人未经充分论证随意发出设计变更指令,由此引起的设计修改、工期延长、工程费用增加等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


4.指定设备材料的风险承担

具体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EPC项目应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发包人原则上不得指定特定的设备供应商、材料品牌或分包商。如确因特殊工艺要求或功能需要指定,应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并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期提供。


风险点:若指定的设备材料与设计标准、规范要求冲突,或其质量、性能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设计方案需要调整、工程质量缺陷或工期延误,发包人需承担相应的返工、更换费用及赔偿责任。


(二)承包人的设计权责

1.设计自主权的范围与限制

具体要求:在严格遵守“发包人要求”、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承包人有权自主选择设计方案、技术路径、材料设备选型、施工工艺等,以实现工程目标。比如可通过优化构件尺寸以节省材料、选择性价比更高的材料替代方案、优化施工顺序以缩短工期、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工程质量或降低能耗等。承包人应运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合理的设计规划和细节设计。


边界情形:① 若“发包人要求”中某些内容不明确或存在歧义,但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强制性标准或规范规定的,承包人应以该等强制性标准或规范作为设计依据,并可就不明确之处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澄清请求。②在设计期间,若遇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发生更新或调整,承包人有义务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做相应修改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确有错误,发包人坚持不改,因此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设计优化效益的分享机制

设计优化是EPC模式下承包人发挥技术优势、实现降本增效的重要途径,其效益(主要体现为成本节约)的分享机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而言,在“发包人要求”范围内,通过承包人技术能力实现的成本节约,原则上归承包人所有,这是对其技术投入和风险承担的合理回报。若优化需改变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认为可以缩短工期、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并指示变更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形成的利益双方分享,并应调整合同价款和(或)工期。


3.设计合规性的全面担保义务

具体要求:承包人需对其完成的全部设计成果的合规性、安全性、适用性和经济性承担全面责任。设计成果必须严格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规范、环保要求、抗震设防规定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满足“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各项功能和性能指标。承包人应确保设计文件的深度达到施工要求,并对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风险点:若因设计违反强制性规范、存在设计缺陷或错误,导致工程返工、停工、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环境污染或遭受行政处罚,承包人需承担全部返工费用、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可能面临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EPC模式设计权责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及裁判规则梳理

(一)案例一:合同性质认定对设计权责的影响

案号:(2021)苏08民终449号

基本事实:新城公司(发包人)与瑞源公司(承包人)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由瑞源公司承建光伏扶贫发电项目。合同名义上为“EPC总承包”,但设计图纸系由发包人提供,瑞源公司仅负责施工及设备采购。施工中,因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未包含“保安电源”项目,且后续因第三方(牛场主)要求变更设备位置,瑞源公司主张该部分为合同外增项,诉请支付工程款。新城公司抗辩称案涉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增项属于承包人报价范围。


裁判要旨:1.合同性质的实质性认定:法院认为,EPC合同的核心特征是承包人对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负责。本案中,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仅负责按图施工,故案涉合同的承包不具有EPC合同的特点,案涉合同应认定为一般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设计范围外增项的责任承担:保安电源项目未被包含在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中,该图纸缺陷产生的后果不应归责于承包人,因保安电源产生的工程造价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设备位置变更为合同范围外工程,且非承包人过错,故新城公司应支付因此增加的工程款。


规则提炼:1.合同性质的实质性审查:法院需结合案件事实认定合同性质,而非仅依据合同名称;2.发包人设计缺陷的责任: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遗漏或缺陷,导致施工范围超出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承担增项费用。


(二)案例二:新增项目是否产生明显超越合同约定功能的结果是认定是否属于合同外工程的关键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450号

基本事实:新煤化工(承包人)与中铝矿业公司(发包人)签订EPC合同,约定工程为固定总价,承包范围包括设计、采购、施工。施工中,新煤化工主张“变配电楼增加一层”“空分增加后备系统”等15项工程为合同外增项,诉请支付工程款;中铝矿业公司抗辩称上述工程中除其中阀门增加外其余属于合同范围内工作,不应增加价款。


裁判要旨:EPC项目中,设计、采购和施工是承包方统一策划、组织、指挥、协调和全过程控制。在此情况下,业主介入实施的程度较低,总承包商运用其管理经验对项目建设中的相关零星设备和材料进行适当调整,也是EPC项目建设过程中边施工、边设计、边改进的常见现象。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不发生变化时,合同总价不变。该设备及材料增加后,没有证据证明项目功能明显超越原合同约定的功能。故承包人主张的增加项目属于合同外工程项目不予支持。


规则提炼:EPC项目中,承包人对项目建设中的相关零星设备和材料进行适当调整属于常见现象,若调整后项目功能未明显超越原合同约定的功能,则不应当认定为合同外工程。


(三)案例三:基础资料缺陷影响固定总价的适用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15号

基本事实:案涉EPC项目签约时缺乏完整设计文件,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项目属于边施工边设计出图的模式,导致工程总价难以控制,且最终造价远超合同价。发包人主张按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要求据实调整。


裁判要旨:案涉项目开始施工时仅有立项文件,无初步设计、无图纸,属于边施工边设计出图的模式,工程总价难以控制,同时鉴定结论确定的造价严重超过合同约定总价,合同价格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应按已完工程量据实结算。


规则提炼: 1.固定总价的适用前提:EPC合同的固定总价依赖于发包人提供充分、明确的“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使承包人能够在投标阶段合理确定工程范围和造价。2.发包人过错导致的计价调整:因发包人未能提供完整设计基础,导致设计频繁变更,承包人无法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风险,应允许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四)案例四:因规范强制性要求导致的设计变更责任

案号:(2023)甘02民终372号

基本事实:《EPC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线路采用架空下穿方式。施工中,因供电公司审图及现场踏勘认为安全距离不够,要求改为地埋电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向国网张掖供电公司出具承诺函,同意更改线路。后承包人主张因此产生的新增工程费用。


裁判要旨:在案涉送出线路按原设计施工过程中,因16#铁塔至17#铁塔之间与已有的国网110KV线路出现交叉,根据现场线路情况和电力行业规范,案涉线路不允许上跨同等级国网线路,而架空下穿后将出现导线与地面的安全距离严重不够,即按照国网供电公司的规定和要求,该段交叉线路客观上无法进行架空下穿施工,故只能改为地埋电缆敷设。就此而言,该段送出线路由架空下穿改地埋电缆并非原先设计不当或承包人违约过错所致,故由发包人承担该笔增量费用并无不当。


规则提炼:合规性风险的责任承担:若因发包人提供的初始设计要求或方案未能满足外部强制性规范(如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导致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


(五)案例五:承包人未举证证明变更系业主提出的,该变更属于承包人履行优化义务的行为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356号

基本事实:案涉工程的初步设计图与施工图之间存在变更,承包人据此认为案涉工程发生变更,并主张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该变更费用。


裁判要旨: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提供的仅是初步设计图纸,而非最终的设计图纸,且对初设图优化所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及设备改变均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变更范围。此外,总承包合同还约定除非由发包人签发正式的书面变更单,否则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索赔。本案承包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变更系业主提出,初设图到施工图的变更,原则上属于承包人履行其合同义务所必须进行的优化,该部分变更不能计入工程总造价。


规则提炼:在合同明确约定变更程序的情况下,承包人未举证证明设计文件变更系业主提出的,该等变更原则上属于承包人履行其合同义务所必须进行的优化。


(六)案例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1312号

基本事实: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变更程序,而是通过会议纪要径行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工程结算时,发包人认为案涉合同对工程造价已作限价约定,变更需严格按照变更程序执行,以“未按照变更程序进行变更”为由拒绝支付变更费用。


裁判要旨:发包人和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并未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递交变更意向书的方式经承包人进行确认反馈,而是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径行向承包人发出了变更指示,由此可以认定,梵投公司未按照《EPC总包合同》约定履行变更程序。未履行变更程序的责任应归责于发包人,故变更产生的费用应按变更发生实际工程量按计价原则计价,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收工程总价款可以突破《EPC总包合同》约定。
    

规则提炼: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变更系由发包人提出,因发包人原因未执行变更程序的,变更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四、实务建议


(一)发包人风险防范与管理建议

1.精准编制“发包人要求”与基础资料

明确功能需求: 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对关键技术指标、性能参数、验收标准等进行量化和细化,例如明确“PUE值≤1.3”“抗震烈度≥8度”等。


确保基础资料质量: 对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水文数据等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复核。


2.规范设计审查与变更管理

明确审查范围与期限: 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范围(限于是否符合发包人要求和法定标准)、审查期限及逾期未答复的法律后果。


建立规范的变更程序: 对于可能影响工程造价、工期或质量的设计变更,应履行书面审批程序,明确变更指令的发出、变更费用的确认、工期调整等流程。


3.明确设置价款变更的情形

明确设计优化的定义与效益分享: 清晰界定何为“设计优化”,以及不同情形下优化效益的归属或分配方式,激励承包人积极优化。


约定固定总价的调整条件: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重大变化或工期延误,应约定合同价格和工期的调整机制。


(二)承包人风险防范与管理建议

1.全面审查“发包人要求”与基础资料

细致研读与澄清: 投标前及签约前,对“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错误或模糊或矛盾之处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疑问,要求更正、澄清或补充,并保留记录。


风险评估与应对: 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性、完整性及基础资料的可靠性进行评估,识别潜在设计风险,在报价中考虑风险费用或在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


2.严格履行设计义务与程序

确保设计合规性: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建立内部设计质量审核制度,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评审。


规范设计文件提交与报批: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份数和程序提交设计文件,保留提交证据。对于发包人逾期未审查或未提出意见的,可依据合同约定视为认可。


3.积极应对设计变更

审慎评估变更影响: 收到变更指令后,及时评估对设计、造价、工期的影响,提交书面变更报价和工期调整申请,待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紧急情况除外,事后补正)。


固化变更内容: 确保所有设计变更均获得发包人书面确认。对于口头变更,应及时要求出具书面指令,或通过双方签字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方式固化变更内容。


4.强化设计与采购、施工的协同及证据管理

前期介入与策划: 设计阶段充分考虑采购可行性和施工便利性,加强与采购、施工团队沟通,避免脱节导致返工和成本增加。


注重证据收集与保存: 完整保存设计输入输出文件、评审记录、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变更指令等,固定履约证据,以便争议时维护权益。


通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前的充分沟通、合同履行中的规范操作以及风险防范意识的提升,能够有效厘清设计权责边界,减少设计相关争议,保障EPC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双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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