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在中国,执行程序具有强烈的法院中心主义色彩。一旦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立案,整个流程便被启动。法院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调查者、决策者和实施者角色。开具调查令需要律师向法院申请,并利用其司法权威方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证据开示,且证据很可能会直接寄送给法官而非申请律师。债权人和辩护人虽然可以提供线索,但主要责任和权力在于法院。总体展现为司法为民、兑现胜诉权益由法院主导的国家责任模式。
相对而言,以加州为代表的美国执行程序是其对抗制诉讼文化的自然延伸。获得判决书本身并不自动触发任何执行行动。判决债权人必须像在诉讼中一样,主动发起新一轮的法律攻势,即 “判决后开示” (Discovery)。债权人及其律师需自行判断从何处寻找财产,并运用法律赋予的工具——如向债务人发送书面质询书、要求其提供文件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债务人审查,甚至审查可能知情的第三方——去挖掘资产线索。法院在此阶段并非调查主体,而是一个被动的令状签发者和争议裁判者。只有当债权人通过自身努力发现了具体财产,并向法院申请相应的执行令状后,法院的强制力(通常由县治安官行使)才会介入。执行令状原则上在判决后即可申请,而开示程序是为了确定令状发往何处(如哪家银行、哪个仓库),并不是必须先开示才能申请令状。整个过程,从寻找财产到申请执行,其成本、风险和策略选择完全由债权人承担,这更像一场由债权人主导的商业追讨行动。
在诉讼中获得胜诉并取得金钱判决后,除非判决债务人自愿履行,否则判决债权人须着手对债务人进行判决执行。为有效执行,债权人通常需要查明债务人的资产(若其在诉讼前或诉讼期间尚未被披露)。《加利福尼亚民事诉讼法典》为此提供了多种开示与程序方法,允许债权人从债务人或可能持有、掌控或协助定位资产的第三方获取信息。资产查找可能涉及书面开示、直接审查或第三方审查。本文将围绕如何依法开展判决后开示以辅助判决执行展开。
判决后的初步步骤
判决后开示有助于确保债权人能够收回全部判决款项。在启动开示前,债权人律师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以简化信息收集流程:
首先,可与债务人的律师进行沟通,了解其是否继续在判决后阶段代理债务人、债务人是否有支付意愿、是否愿意协商和解(如减免部分金额或制定还款计划)以避免冗长昂贵的开示程序,以及债务人是否计划上诉并提交保函以中止执行程序。
其次,应制定系统的开示计划。判决后开示的重点已从案件争议转向查找与定位债务人的可执行资产,以及识别可能掌握相关信息的个人或实体。律师应与客户充分沟通,收集一切可能指向资产的线索,例如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商业伙伴或家庭成员、车辆及其他财产、经营地址等。同时,应列出可能掌握信息的第三方名单,包括贷款人、银行、投资顾问、商业伙伴及家庭成员等。此外,还需评估是否存在可撤销交易等潜在诉因,并考虑通过公共记录检索或聘请私人调查员协助调查。
若债务人的生活方式与其声称的财务状况明显不符,或存在可疑交易、刻意隐瞒资产、大量使用现金、亲属突然进行大额消费等迹象,债权人律师可考虑聘请私人调查员。私人调查员主要分为以下几类:监控调查员(通过实地观察获取债务人行为与资产线索)、法务调查员(分析文件并标记异常交易)以及公共记录调查员(通过公开渠道查找房产、车辆等资产信息)。选择何种调查员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线索特征及客户预算而定。
需注意的是,私人调查员不能替代法定的正式开示程序,其作用在于通过非正式渠道辅助收集信息。调查员亦可在符合职业道德规则的前提下[1],秘密访谈自愿提供信息的第三方。在开示过程中,一旦发现可执行资产,律师应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例如申请扣押令、向第三方送达执行通知等,以防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
从判决债务人处获取开示
从债务人处获取开示是判决后程序的核心环节。债权人可运用的法定开示工具主要包括书面质询、文件请求以及债务人审查。开示的范围广泛,涵盖一切可能识别或导致发现可执行资产的信息,包括债务人当前持有的资产、近期向第三方转移的资产,乃至依法豁免的资产(因在可撤销交易诉讼中豁免可能被撤销)。虽然债务人可以提出骚扰、负担过重或不相关等抗辩[2],但在判决后审查中,债务人不得以配偶特权拒绝披露其自身或其控制范围内的资产信息[3];至于配偶作为第三方证人时,相关特权是否适用,仍需结合具体问题内容判断。
书面质询是获取资产信息的低成本方式。质询书应具体明确,要求债务人披露如过去三年内持有其财产的人员、银行账户信息、不动产情况等内容。债务人的宣誓回复可作为传唤第三方或申请审查的依据。文件请求则用于获取银行对账单、契约等直接证明资产状况的文件,其程序与庭前请求相同,但须限于辅助判决执行的目的。
此外,需注意法律中明确的时限规定。判决债权人可在判决生效后的任何时间送达书面开示请求,但若在送达请求后的120天内已开展债务人审查,或债务人已对先前请求作出回应,则在此期间送达的新请求债务人可不予答复[4]。
对判决债务人进行审查
判决债权人有权在法官或裁判员主持下对债务人进行审查,内容可广泛涉及其财务与资产状况。债权人通常需通过单方申请取得法院命令,确定审查日期、时间与地点。若过去120天内未审查过债务人,法院应债权人申请须发出命令[5];若已审查过,则需证明具有正当理由。审查命令须在审查日前至少30天亲自送达债务人,送达后将在债务人个人财产上设立为期一年的留置权。
若债务人为公司等组织实体,审查命令可要求其指定了解财产与债务状况的人员出庭。若未指定,则依法由备案的首席财务官、经理、合伙人等可以代表公司的管理层人员接受审查。审查前,律师应结合案件策略决定审查时机,并围绕债务人的身份信息、收入来源、现有资产、负债情况、银行关系、投资状况等主题准备询问内容。若债务人为法人,则应调整询问方向,关注其股东、管理人员、关联公司、商业记录及应收账款等信息。
从第三方获取开示
第三方常掌握债务人的资产信息或可撤销交易线索,且其提供的信息往往更为客观完整。律师可通过以下方式从第三方获取开示:一是申请第三方审查,但范围限于该第三方持有或控制的债务人财产,或其对债务人负有达到法定金额门槛以上(例如250美元)债务的相关事项;二是在债务人审查中传唤第三方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文件;三是利用第三方审查程序传唤证人。
申请第三方审查需向法院提交单方申请,证明第三方持有债务人财产或负有债务,并使用法定表格取得审查命令。命令须在审查日前至少10天送达第三方(亲自送达)及债务人(邮寄或亲自送达),送达时还需支付证人必要里程费用。送达审查命令亦可在相关财产上设立一年期留置权。
此外,债权人亦可选择通过执行官员向第三方送达执行令、征收通知及备忘录,要求其填写并返还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说明。这种方式成本较低,且适用于非加州居民的第三方。
在债务人或第三方审查中传唤证人时,律师可一并要求其携带相关文件出庭,如银行对账单、账户文件、贷款记录、商业往来文件等。请求时应合理限定时间范围,并遵守关于消费者记录与雇员记录的特殊通知规定。
开示程序的强制执行
中国建立了颇具特色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俗称“老赖”黑名单)。一旦被列入,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交通出行、高消费等方面受到全面限制,形成强大的社会信用惩戒合力。此外,还有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总体而言,是一种结合司法、行政与社会信用的综合治理模式。
而在加州,对“老赖”的制裁则主要围绕法庭权威展开。如果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遵守开示命令、不出席审查或拒不回答法庭认可的问题,法官可当场或通过听证,判处其藐视法庭,后果包括罚款和监禁。此外,债务人还需赔偿债权人因此产生的合理律师费。重点在于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它直接、严厉,但依赖于具体的程序性违例行为,且启动和证明需要债权人一方付出额外的法律努力。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接受审查或违反传票要求的个人,法院可签发逮捕令,并要求其承担债权人由此产生的合理律师费用。提请强制执行前,债权人须确保审查命令或传票已依法适当送达。
结语
加州判决后开示程序清晰地体现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对抗制精髓,即判决仅仅赋予债权人进一步追索的种种权利,而非自动履行,这与中国执行程序中的法院中心主义模式颇为不同。在加州,财产的查找、开示工具的运用、信息的强制获取乃至对债务人违规行为的制裁,其主动权、成本和策略风险主要由判决债权人和律师主导。
债权人灵活运用书面质询、审查令状、第三方传唤等法定工具,主动挖掘并锁定可执行资产。法院的作用则被限制为对程序的监督者、令状的签发者以及对不遵守命令行为的制裁者(通过藐视法庭)。因此,在加州获得胜诉判决仅仅是执行流程的第一步。只有掌握并灵活运用这些判决后开示工具,并坚持对不合作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判决债权人才能最大程度地将纸面上的“胜诉”转化为实际的“金钱回收”。这要求债权人及其法律顾问具备高度的专业性、策略性和持久的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