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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私募基金领域法规政策概览

2025年已落下帷幕。据我们观察,本年度,除政府投资基金规则体系在国办1号文出台后开始进行调整和重构外,私募基金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整体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
基于此,我们按中央政策、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及司法政策、自律规则三大部分进行分类,以时间轴为线索,对2025年度私募基金领域的法规政策进行梳理及要点提炼,以对相关法规政策的整体变化能有更加全面的认识和掌握。

一、中央政策


2025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

  • 创新监管方式,发展创业投资,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机制。

  • 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提高民间投资比重,增强市场主导的有效投资增长动力。

    作为“十五五”规划的纲领性文件,中央对于创业投资、政府投资基金的支持将推动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司法政策



1.2025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

  • 《指导意见》涵盖基金设立、募资、运行、退出全流程,分八部分提出25条具体措施。

  • 找准定位,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一是明确基金定位。政府投资基金要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二是优化产业投资类基金功能。产业投资类基金要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围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三是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类基金。四是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积极引导长期资本出资。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

  • 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一是明确对基金设立的分级管理要求。政府出资设立基金要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级基金应报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或地市级基金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二是完善不同类型基金差异化管理机制。三是规范各类政府出资预算管理。

  • 加强统筹,整合优化布局。一是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形成合力。二是省级政府加强本地区基金统筹管理。省级政府统筹管理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加强对下级政府设立基金的指导。三是加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四是推动基金整合优化。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

  • 提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一是规范基金运作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二是优化基金投资方式。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鼓励创业投资类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方式。三是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作用。理顺政府投资基金与管理人的关系。严控县级政府新设基金管理人。四是健全基金绩效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应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五是建立健全容错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六是优化基金发展环境。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要求,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鼓励取消政府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

  • 优化退出机制,促进投资良性循环。一是规范基金退出管理。完善不同类型基金的退出政策。二是拓宽基金退出渠道。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股权投资的能力,拓宽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渠道。三是完善基金退出机制。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优化政府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评估体系。

  • 强化内控建设,防范化解风险。一是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政府投资基金要强化内控管理,依法保障出资人权益。严禁地方政府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二是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财务绩效管理,真实、准确反映基金财务状况,严防财务造假。

  • 加强组织保障。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二是加强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按职责分工制定出台政府投资基金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信息统计、信用建设、登记备案等配套细则,构建“1+N”制度体系。三是规范监管行为。政府部门依法合规履行监管职责,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

    政府投资基金是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指导意见》作为首次国家层面出台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文件,旨在为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国各地陆续修订更新相关政策文件,逐渐形成新的政府投资基金政策体系。同时,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细则,构建“1+N”制度体系。

2.2025年1月,中央金融办、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

  • 推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规则落地,依法拓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类型和投资策略。

3.2025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

  • 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安排,畅通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多元化退出渠道,促进“募投管退”良性循环。优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反向挂钩”政策。推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研究完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份额转让制度机制。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发展。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多渠道拓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资金来源,更大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积极发展耐心资本。

  • 鼓励并购基金和绿色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发展。

4.2025年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5〕16号)

  • 鼓励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抓好《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落实,制定发布实施战略投资的操作指引,加大对上市公司、境外基金和投资机构等的宣介力度,引导更多优质外资长期投资我国上市公司。

  • 引导各类基金与外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合作,支持在华外资企业扩大投资经营规模、深耕中国市场。

5.2025年3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

  • 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发展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壮大耐心资本,支持培育发展科技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证券、期货、基金、私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围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型,有效提升投资能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 优化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制度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向金融“五篇大文章”重点领域投资布局力度。

  • 便利绿色项目跨境融资,稳步扩大跨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汇管理政策试点范围。

6.2025年3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6号)

  • 商业银行在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准入审查时,如该产品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投资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商业银行应当由代销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合规、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获得本行高级管理层批准。

  • 对于前款所提投向私募投资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代销产品,商业银行产品准入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合计不低于五亿元、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合计不低于三亿元,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不少于三年,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要求。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不受登记年限的限制。

7.2025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本次修订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1.完善准入门槛;2.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3.压实托管人责任;4.健全退出机制;5.明确专业托管子公司审批政策;6.做好存量业务衔接安排,合理设置过渡期等

  • 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单一私募证券类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其管理人或关联方管理的私募证券类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其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由同一托管人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私募证券类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不属于前述情形的,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当从所投资产品托管人获取相关投资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中约定,管理人应当协调所投资产品托管人向上层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投资信息,如无法协调提供的,管理人不得投资。

8.2025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229号)

  • 适用依据增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和现行行政法规相衔接。

  • 强调派出机构应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

  • 私募基金领域的检查主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增加前述主体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扩大监管范围。

  • 派出机构以风险、问题为导向,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在监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协作。

9.2025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第8号)

  • 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出色管理业绩、优秀管理团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

  • 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为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提供便利,包括:1.化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管理流程;2.创新科技创新债券信用评级体系;3.建立科技创新债券专项承销评价体系和做市机制;4.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散分担机制;5.加强科技创新债券的事中事后管理等。

10.2025年5月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中市协发〔2025〕86号)

  • 股权投资机构(指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股权投资等机构及其母公司)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等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及产业提供股性资金支持,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经营稳健、管理规模较高、管理层及团队架构稳定,且在主管部门进行过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机构;2.近两年企业平均股权投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50%(含),或股权投资收入占比为主营业务中最高的;且需成立满5个自然年度,拥有完整的“募投管退”业务流程,近三年成功项目退出案例不低于3个的股权投资机构;3.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要求,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4.其他符合相关要求的股权投资机构。

  • 大力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 募集资金可置换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一年以内发行人用于基金出资或股权投资的自有资金投入。

  • 优化股权投资机构发行流程。股权投资机构使用既有注册额度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需完成发行条款变更,提交相应的补充要件。

  • 存续期内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股权投资机构需披露存续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披露所投股权或基金的投资管理情况。

11.2025年5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上证发〔2025〕6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深证上〔2025〕449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北证发〔2025〕24号)

  • 均支持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出色管理业绩、优秀管理团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

12.2025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5〕9号)

  • 研究制定私募基金犯罪指导意见,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员挪用侵占基金财产、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犯罪行为。

  • 严格落实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及销售机构的适当性管理责任,相关机构向投资者推介或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要在市场准入端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未尽适当性管理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要依法保护耐心资本、长期资本参与公司治理和获取回报等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投资司法环境,促进创投资本向新质生产力聚集,实现投资资金保值增值、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

13.2025年5月16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0号)

  • 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重组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重组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

  •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转让。

  • 特定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的,适用上述两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时,私募投资基金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四十八个月,且不存在“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或者”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重组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情形的,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二)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时,私募投资基金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四十八个月,且为除收购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的,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14.2025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

  • 积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股权投资。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政府投资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康养、文旅等消费重点项目和数字、绿色等新型消费领域。

15.2025年7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银发〔2025〕158号

  • 鼓励创业投资基金与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高校院所、创业孵化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高水平制造业中试平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成果产业化试点单位等合作,赋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优化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创业投资基金协同发展。

  • 推进投资端改革,完善投资机构长周期考核,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基金、保险公司等长线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重点围绕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健康等方向,加快布局未来产业。

  • 鼓励保险机构、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通过股权、债券、私募基金、融资租赁等形式,为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16.2025年7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工作指引>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投向指导评价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要点:

  • 推动政府投资基金支持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领域应符合国家级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及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求。国家级基金要重点支持国家层面现代化产业提质升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国家级基金加强与地方基金联动。地方基金在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下因地制宜选择投资领域。政府投资基金要着力增加高端产能供给,聚焦产业技术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调控。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以及其他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调控限制的产业领域。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要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要求。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应控制对单个企业投资金额或比例上限。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指导评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要点:

  • 明确指导评价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1.突出基金定位,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2.突出分级分类,发挥各级基金合力塑造产业发展新动能;3.突出激励约束,推动优化产业布局、强化产业调控。

  • 明确基金投向评价办法,包括评价范围、评价流程、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负面清单约束。

  • 基金投向评价结果应用,包括评价结果发布及运用、激励及约束措施等。

17.2025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证监会公告〔2025〕19号)

  • 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合力打击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打击的及时性和精准性。

  • 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

  • 推动制定、修改私募基金犯罪司法政策文件,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18.2025年11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

  • 将“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核备案程序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列入金融业务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 增加合规尽职免责情形,将“在开展战略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打造现代产业链链长、实施重大改革措施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以及客观上无法先行预见的外部重大变化等导致项目未达预期的”列入免责情形之一。

19.2025年12月24日,财政部修订发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85号)

  • 中央本级安排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用于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二期出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其他重点项目。

  • 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二期主要以母基金出资参股子基金模式运作,通过约定投向,支持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

  • 中央宣传部指导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及《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财政部提出年度出资需求。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安排出资。


三、自律规则



1.2025年1月2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注销登记业务流程“一图通”及配套说明的通知》(中基协字〔2025〕10号)

  •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注销登记业务流程要求,包括:1.清理在管基金;2.会员机构申请退会;3.提交主动注销登记申请;4.工商更名或注销。

  • 注意事项包括:1.私募基金管理人无展业意愿拟主动注销登记的,应首先完成在管基金清理;特殊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选择基金注销。2.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经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协商一致,拟以非基金形式运作的,应当在变更基金名称和经营范围等事项后,向协会申请办理基金注销。基金注销后不得以基金形式继续运作,不得再次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得再次提请备案为私募基金。3.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将在管私募基金变更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变更程序。

2.2025年4月1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修订发布《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中基协发〔2025〕6号)

  • 本次修订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在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完善廉洁从业监督机制、加强内控管理、细化主要业务廉洁从业要求、加强自律管理等四个方面对《实施细则》内容进行调整。

3.2025年6月16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向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关于督促提醒私募管理人合规运作的通知》


  • 要求管理人开展自查自纠,如发现AMBERS系统填报内容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专职员工少于5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缺位的、基金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和清算未及时报送的,请管理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要求及时整改。如后续仍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七条、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示、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以及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自律管理或纪律处分措施。

4.2025年9月30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按照最新政策接收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申请材料及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基协字〔2025〕298号)

  •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须是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以及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分配股票必须符合相关减持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中不得减持情形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情形的,不得向投资者进行股票分配。

  • 鼓励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把股票分配给具有长期持股意愿的投资者。

  • 办理流程包括:1.提交申请;2.出具办理意见;3.办理非交易过户;4.申请终止办理。

5.2025年9月30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第三期)》(中基协字〔2025〕308号)

  •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相关经验的适用标准进行细化:一是对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的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因承担国家或区域重大战略职能设立的,协会本着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和促进行业发展的精神,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后,对其相关经验予以认定。二是对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的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存在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形的,协会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后,对其相关经验予以认定。

6.2025年9月30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第四期)》(中基协字〔2025〕309号)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原则上应当担任合伙型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特殊情况下基金设置两个普通合伙人结构的,费用收取比例应当与职责划分相匹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重点关注两个普通合伙人职责划分、费用收取比例,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

  • 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合伙型基金,原则上应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特殊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担任合伙人的,应当与其中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于长期未展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严重违规情形、实际控制人名下存在多家长期未展业机构、拟备案基金存在明显“保壳”特征的,从严审慎办理基金备案。

  • 私募基金投资者除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外,还应具备与其认缴规模匹配的实缴出资能力,可履行相应出资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合理确定私募基金规模,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程序的基础上强化对出资能力核查,确保投资者资金来源合法、充足。

  • 私募基金不得承担无限责任,不得担任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担任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7.2025年10月2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修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中基协发〔2025〕14号)

  • 尊重合同约定,增加“生前遗嘱”条款。

  • 简化决议文件,优化投资者决议变更管理人程序。

  • 明确办理依据,畅通司法仲裁与自律衔接。

  • 聚焦管理人变更,删除成立清算组相关条款。

  • 响应投资者诉求,扩大管理人变更适用范围。

8.2025年11月2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向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关于向协会履行信息变更报送手续的提醒》

  •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填报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出资人等与工商信息存在不一致情况的,要求机构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信息变更手续,以确保工商信息与AMBERS系统填报内容一致。

  • 如机构仍未按要求及时履行相应信息变更手续,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照规定于1个月后对外公示机构工商信息与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不一致事项。同时,后续将视情况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规定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9.2025年12月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条款的提示》

  •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设置股权回购条款的,做到相关安排科学合理,退出目标综合多元,不利用回购安排违规从事借贷、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也不签订其他明显偏离股权投资属性、权利义务设置明显不合理的股权回购条款。触发回购条件后,管理人应加强与投资者、回购义务人等相关方沟通,对宏观经济、产业环境和行业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进行充分评估,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回购义务人和私募基金行业带来的影响。

  • 鼓励已设置以上市目标为回购条款触发条件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与回购义务人友善协商、从长计议,通过调整回购目标、延长回购期限、下调回购利率(如有)或者解除股权回购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利益分歧,支持实体企业渡过难关、发展壮大,为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和基金长期回报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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