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讲,要依法办事,那么法律无明文禁止,但也未明文允许的事情可不可以做呢?以前未必,但现在负面清单的实施,给了包括前海蛇口片区在内的自贸区对外资企业这样的权利。”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寿群如是说。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如无意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将于27日正式挂牌启动(编者注:4月21日,广东自贸区已在广州南沙挂牌)。近日,记者走访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的法律顾问、同时也是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招商合伙人的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联营所”,是全国首家内地与香港合伙联营的律师事务所)。该所律师王寿群表示,负面清单、法律服务方式的改变和审判制度改革,给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带来了很多新变化,在今后广东自贸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挂牌后,要特别注意这些新变化对投资经营及生活方面的影响。
“有人可能会担心,这法律未禁止的事,万一做起来后被证明对社会有害怎么办?简单,调整就是了,比如将其放入负面清单即可。”
“‘负面清单管理’指的是政府的一种管理模式,怎么管理市场、怎么管企业。就是列一个单子清清楚楚地告诉你什么不可以做的,除此之外你就都是可做的。”王寿群表示,这和我们以前的很多做法相比是一个重大进步,以前是政府批准你做什么事情,你才可以做什么事情。“当然这种管理模式的前提是,你得去备案。”
率先在外商投资领域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意义,就是对法无禁止的“空白地带”作了明确规定:其一,只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领域,市场主体才无法进入,凡是清单没有列明的领域,市场主体均可以进入;其二,“空白地带”原则上属于主体自由行为的空间,市场主体可以自由进入,行政机关不得设置额外的市场准入条件,或变相规避行政许可法定的原则;其三,“空白地带”原则上属于主体自由行为的空间,需要行政机关审批的领域仅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事项,并要对市场准入的限制条件进行合理说明。
“很显然,负面清单带来的‘非禁既入’管理模式,为公权力的干预设定边界。只要法无禁止,你政府要不让做,得讲出个理由来。”
王寿群认为,这既是法治层面的创新,也是政府从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的一种制度改革和创新举措,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要简政放权、减少审批,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二是要明确审批的内容与程序;三是规范政府的信息公开;四是规范政府的监管;五是规范政府的自由裁量。
“从以上几层意义上讲,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施行,绝对是一次法治建设的突破!”王寿群说。
变化1
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
“前海法院4月22日对外发布,该院正式试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运行机制,这是前海法院深化审判制度改革新的起点。”王寿群告诉记者,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具体说就是前海法院法官只负责案件裁决,执行事项则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指挥。“市中院专门成立了前海法院案件执行实施团,派驻前海法院专门负责前海法院审理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
案例
●2月12日,前海法院实施了第一例诉讼保全,也是前海法院探索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第一次实践。即前海法院对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作出查封或者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190多万元财产的裁定。2月12日当天,由中院执行实施团按照《民事裁定书》的要求,前往被告经营厂房所在地大浪街道某工业区针对融资租赁设备实施资产查封。
●4月上旬的一次案件执行最典型。申请执行人李某(深圳罗湖区居民)与被执行人陈某(美国国籍)、陈某某(深圳福田区居民)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相关案件统一管辖的需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上述案件由前海法院执行。前海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登记立案后,主审法官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进入执行程序的条件。4月13日,前海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随后,前海法院将案件移交至市中院派驻前海法院的执行实施团队办理。4月15日,执行员通过鹰眼查控网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及公司股权。目前,各项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
意义
“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是破解‘执行难’顽症的一次大胆尝试,前海再次扮演了先行先试,改革试验田的角色。”王寿群表示。
变化2
商事纠纷不一定非打官司
“当然,还要特别注意法律服务模式的改变。”王寿群表示,最典型的就是深港合作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出现,“在旧有法律框架下,中国法律服务只能由中国律师提供,外国律所及其代表只能提供外国法律服务,内地人不好到境外打官司,都给当事人带来很大不便。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出现,使这些难题不再成为困扰。”王寿群表示,联营所除了解决跨境诉讼的难题,更重要的是带来纠纷解决新理念——不是只有打官司才能解决纠纷,非诉讼调解同样是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便捷同时经济的方式。
案例
10多年前,香港曾经有过案件积压太多、难以处理的情况。后来在法律界人士的大力推动下,成立了多家调解机构,将许多案件通过非诉讼调解方式解决掉,极大缓解了法院的压力,收到良好的效果。
意义
王寿群表示,香港当初实施民间非诉讼调解时,首先遭到律师队伍的反对,因为这会影响律师的收入。但后来律师由反对变成拥护,因为非诉讼调解不仅为当事人省去不少诉讼费用,同时使法院免去了审判运作的大量费用,节约了社会资源,降低了社会成本,带有较强的公益色彩。
变化3
与香港法律接轨
王寿群表示,还要注意前海法院审判中的一些新变化,“如与香港法律接轨,率先引入港籍陪审员选任制度,从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中选任陪审员。这些前所未有的改革与创新举措,大家都要适应。此外,前海法院建立香港地区及外国法规查明机制,在前海合作区扩大和方便香港法规的适用,这点更值得大家关注。”
晶报记者 吴建升/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