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从比特币的横空出世到如今上万种加密资产的泛滥,虚拟货币以其去中心化、匿名性和全球流通的特性,掀起了一场金融与科技的浪潮。目前,加密货币在境内外的监管体系逐步搭建的同时正逐渐从狂热趋向理性成熟。褪去狂热,在合规框架下加速价值落地,机构资金深度入局、RWA赛道爆发、资产配置逻辑升级成为核心主线,行业正从野蛮生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多重趋势交织推动加密资产逐步融入传统金融体系。
中国内地看似在这场狂欢中暂时缺席,但中国人仍然以各种方式深切参与了币圈的方方面面,比如全球前十大虚拟货币交易所,其中有多家的创始人都有华人背景(甚至有些就是中国公民),比如币安的创始人赵长鹏、OKX创始人徐明星。这也造成一种现象:自2017年“9.4公告”之后,内地虚拟货币交易所陆续出海,但其非核心员工并未出海。
在币圈普遍出海的大背景下,少量留在内地的币圈从业人员该如何面对诸如远洋捕捞、趋利性执法、配侦点炮、钓鱼执法等泛滥的刑事风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这成为每个从业人员的深切关切。本文所描述的币圈项目局限于币圈的真项目,而非以虚拟币为噱头的传统欺诈行为。若虚拟币仅仅为项目的噱头,主要骗取的标的仍然是人民币,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一、内地经济犯罪刑事案件辩护的概况:99%的有罪率,25%左右的不起诉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4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宣告598名被告人无罪,同比下降25.6%。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今年两会期间发布四大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提到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418人,占比0.03%,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率高达99.97%。
据往年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显示,近年来全国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急剧下降,以2000年和2014年为例,2000年全国无罪判决人数达6617人,到2014年低至778人,无罪率仅有0.06%,数据显示每年这些有限的无罪判决案件中,八成以上都是自诉案件。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犯罪781919件、1117281人,同比分别下降5.7%、7.6%;审查后共批准和决定逮捕752594人,同比上升3.6%。受理审查起诉各类犯罪1531209件、2179648人,同比分别下降14.3%、13.2%;审查后决定起诉1630685人,同比下降3.4%。起诉率为74.81%,不起诉率为25.18%。
【无罪判决在法院可能有名额限制】
部分刑事辩护律师曾经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中反馈,某法院的办案法官在开庭前向律师声称:“我们院每年就一个无罪判决的名额,上个月已经用掉了,你这个案件不可能判无罪”。某法官甚至会主动邀请某敏感案件的辩护律师来旁听本院今年唯一一个决定判无罪的案件,以示警告。
这种变化,除了与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有关,也与刑事案件的分流机制有关:公检法对刑事案件各自都有分流机制,很多以前要通过判决来确定无罪的案件,如今在法院审判之前就被以各种方式消化掉了,即相当大部分无罪案件会被挡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
公安阶段,侦查人员面对大部分经济纠纷的报案时多数情况都会拒绝、推诿,但案件一旦立案受理,通常会进入检察院阶段,检察院办案时有两次将案件从轻处理的机会,一次是审查批准逮捕,一次是审查起诉。不批准逮捕的,多数情况下被视为可以争取无罪、不起诉或者缓刑的信号;不起诉的分为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即办案检察官不打算将案件移送到法院,这也被视为一种案件无罪化的处理模式。最后还有一种情况是,法官审理后认为案件可能判决无罪,会和检察官商榷是否撤回起诉,此时检察院也会出现撤回起诉的情况。此类案例通常是辩护律师努力抗争后,各方都各退一步的妥协结果。
换句话说,一旦案件进入公安立案侦查阶段,且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大概率等待一个被告人的是一份有罪判决。币圈从业人员活在一个高波动性的商业世界,一旦项目暴雷,项目方或者操盘手面对的可能是被害人/投资者的批量维权报案,基于被害人端(普通币圈散户)的压力,警方通常会对被害人较多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而涉众型刑事案件的辩护往往比普通的经济犯罪更加困难。
二、内地司法机关针对币圈从业人员的一些常见打击手法
1.经济落后地区的执法机关对相关公司远洋捕捞、钓鱼执法、围追堵截
2.司法机关与配侦公司合作养鱼、定时点炮
3.被滥用的认罪认罚协商:舍财保自由。
4.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占坑辩护
5.司法机关与内地加密货币的处置公司违规处置币,合作分成
6.保护费交了,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某人缴纳巨额赔款后,被A地释放,转头被B地有关机构抓获。
这里每一点都无法在公共媒体详细展开说明,一定程度上美国对陈志的巨额比特币采取了何种手段可以作为借鉴。如果掌握巨额虚拟资产的巨鲸在内地仍然从事相关行业,大概率会面对相同的命运。
三、内地从业的币圈人员常见的刑事风险与对应从业人员职能分析
(一)普通散户:出入金风险,主要涉及帮信、掩隐、洗钱
最普通的从业人员在入行时最普遍的问题是:如何筛选不涉及黑钱/黑钱包地址/黑币的U商?转账时如何不被公安机关冻结银行卡,此时如果真的在C2C交易环节,对U商筛选不当,导致收到黑币或者黑钱,怎么挽回财产损失和避免刑事风险?
一方面内地许多还在从事加密业务的人员,公司已经开始用虚拟币支付工资,员工们从入职开始就开始咨询律师出入金合规的问题,以及如何判断公司做的项目是正经项目(不涉及诈骗、非法集资、圈钱砸盘跑路等问题);另一方面内地游离于机构的从业人员也较多,且境内媒体上信息泛滥,缺乏科学的引导,导致出入金成为刑事风险大量滋生的地方。目前,境内OTC从业人员一旦被有关部门发现,基本上构成非法经营罪,这已经有非常多的案例积累,导致OTC在境内基本绝迹,也进一步导致普通从业人员出入金困难。
普通散户遇到的罪名无非是以下几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其他犯罪的共犯(诸如电信诈骗、开设赌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帮信整体来说是一个轻罪,但其他犯罪的罪名在数额足够巨大时,甚至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且无期通常伴随着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的附加刑,即便减刑顺利,在监狱中也需度过将近25年的漫长时光。
上述几种罪名对应的行为方式,基本上是从业人员通过买卖虚拟币方式为他人(如境外电信诈骗团伙、网络赌博机构)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具体直接表现可能均为从业人员在出入金环节接受了不干净的虚拟币/法币。
帮信和掩隐两个罪名在主客观方面都有区别,在客观层面的核心区别在于掩隐罪有帮助赃款通过虚拟币出入金交易的方式洗白的特征,而帮信罪则无。在主观层面,帮信罪的“明知”指的是明知交易方存在网络犯罪行为;而掩隐罪的“明知”是明知帮忙兑换、收购的虚拟币是犯罪所得。在时间点上,最高检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有关问题解答》第四条中,以时间节点作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即帮信罪的帮助行为实施于所帮助犯罪既遂前,而掩隐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
关于上游犯罪的共犯如何认定的问题,如果从业人员对上游犯罪的犯罪性质明确知晓或者有概括的认知,仍然提供帮助,可能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
如果上游犯罪属于法定的七种比较严重的犯罪时[1],可能构成洗钱罪。同时,上游犯罪的七类人员自己为自己违法所得从事洗钱行为的【又称“自洗钱”】,同样构成犯罪,且要与上游犯罪对应的罪名数罪并罚。例如,涉毒、黑、恐等案件一般圈内人士接触的概率并不高,但集资诈骗罪这一罪名也属于金融诈骗。集资诈骗作为币圈项目方高发罪名之一,可能影响普通员工的罪名轻重。如果普通币圈员工原本入职的公司从事的是一个“圈钱项目”而非“正经项目”,项目方负责人在发案后若被认定构成集资诈骗,从业人员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的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同时,还可能因从事法币兑换构成洗钱罪而被数罪并罚。而且,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因为涉案人员在境外未被判决的,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因此,别以为项目方出海了,境内从业人员就能高枕无忧。
参考判决:【项目方无期,资金兑换方8年有期徒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2)川0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
2020年,被告人王某剑等人以篡改其他虚拟货币代码的方式设计出名为GUCS的虚拟货币和关联软件“Wa11et Pro”APP(GUCS钱包);通过支付相应费用等方式,将GUCS币放在某网络平台公开交易。用户下载“Wa11et Pro”等APP后,在平台APP中注册成为会员,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泰达币”,然后再用“泰达币”购买GUCS币。王某剑与被告人杨某彬、谢某茂等人共谋,故意隐瞒其锁定GUCS币获取权限和数量的真相,虚构该币可像比特币一样通过算力不断产出、与国际金融挂钩等事实,并安排被告人段某磊、王某等人通过自买自卖方式操纵GUCS币交易价格,制造GUCS币购买需求旺盛、价格上涨的假象。王某剑等人以发送虚假宣传资料、召开宣讲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GUCS币项目,大肆鼓吹GUCS币的经济价值和投资前景,承诺给予高息回报,不断引诱社会公众投资购买,造成2.9万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7.94亿元。经鉴定,GUCS币无技术应用和实体支撑,无实际价值。2020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剑陆续将通过上述手段获取的价值约2.49亿元的“泰达币”转给被告人马某。马某通过在境外外汇平台投资等形式,改变上述虚拟货币的性质,陆续向王某剑转款9000余万元。
后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2)川0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剑(项目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马某(兑换方)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技术人员(程序员、外包技术开发团队):技术中立无罪/一般劳务豁免的辩护策略失效,技术方对犯罪的落实发挥重要贡献或项目方的共犯
笔者办理过多起披着互联网科技公司外衣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多数情况下,这类公司设计传销层级、分成、提现软件系统的程序员会被视为提供一般性的劳务的中立帮助人员,办案机关通常对互联网企业中的技术总监(程序员)、普通程序员等不作为犯罪处理,且办案过程中多数情况需要程序员解释涉案公司的程序的运行逻辑,但出海的币圈公司目前也倾向于将开发智能合约的技术团队放在国外,技术人员提供的劳务的中立性在逐渐被突破,也逐渐被定性为构成犯罪,具体罪名取决于涉案公司涉及的罪名、其本人获取的收益以及其对案件的主观认识情况,下文是一起第三方外包开发公司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
在【非法搭建交易平台帮助“空气币”集资的定性——被告人张某、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张某充当的地位类似于第三方外包机构,其负责开发交易所软件,平台设置了币币交易、法币交易、充提币交易、交易机器人、虚增虚拟币等功能,交易机器人、虚增虚拟币客观上确实形成虚假的交易量,吸引客户进行交易,为上游犯罪分子等集资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上游犯罪的虚假宣传、虚构空气币项目以及吸引资金参与人投资等。且张某不掌握充提币交易权限,对其资金池内的资金并没有控制权。其事后领取了固定开发平台的报酬,没有其他收入分红。张某明知上游犯罪分子通过虚拟货币投资吸收公众资金,为其开发虚拟币交易所提供帮助,存在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的行为,但现有证据没有能够证实其具有与上游犯罪分子通谋集资诈骗的故意,也没有发现张某从平台中提取了相关的USDT,对于其非法占有的集资诈骗目的难以证实,故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营销人员:拉人开户、带单员、操盘手、KOL
根据不同营销人员行为性质、行为模式与影响力的不同,不同主体涉及的罪名也可能不同。
第一类主体是单纯的拉人开户的地推,目前主流的中心化交易所都有比较好的拉新奖励和理财利率(最高可能有50%,常规的稳定币理财产品也能维持4%—10%的利率),基本上暴雷的风险较小,多数可能涉及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拉人开户主要宣传方式可能就是口口相传和在微博等社交媒体上宣传、拉群、喊单讲授开户流程、宣传交易所的高利息虚拟币理财产品,拿拉新奖励,或者直接收取国内人员的资金后换取虚拟币后进入交易所理财,这种操作手法基本上推广人员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理财项目也是真实的。根据行为人拉人的宣传方式、理财人数规模、是否宣传时承诺保本付息等因素,是否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的四性要件,行为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类案参考】
在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案号:(2021)新4002刑初124号】,王某未经批准,向不特定公众宣传“Yingtai虚拟股”“CCL虚拟货币”“保利资本”等高回报项目,通过会议、短信等方式吸引投资,共29人投入约494万元。法院认定其违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特征明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第二类主体:带单、推荐项目、代操盘
这类主体的行为模式主要是“教人玩币”,玩法比较多样,但应当注意到的是,自己投资属于个人行为,但一旦拉人一起玩,又替别人操作账户或直接收别人资金代为投资,尤其还对朋友或者社群承诺保本付息、绝对不会亏的情况下,那就不是单纯投资了,别人一旦亏损报警,会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两罪名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情况下亏损资金规模高的项目方,基于司法机关客观归责的判断惯性,司法机关高概率会认定【操盘手一开始不具有代人操盘的能力、实施了虚构项目盈利能力和盈利可能性的欺骗行为、自始至终就没有考虑资金的退出可能性,对他人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项目方负责人极有可能被升格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动辄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锒铛入狱。
诚然,币圈水深、入行难、学习门槛高、交易所部分玩法操作难度大、任何虚拟币波动性都远高于传统理财产品,对外行来说这些可能尚且存在信息差,但“风险高、收益高、暴富和归0机遇并存”这在行业内属于常识,不能因为亏了就说别人是诈骗,否则就不是投资而是高利贷了。
但此种理财投资的社群/策略/项目一旦基于操盘手判断失误产生亏损(比如前段时期比特币基于国际形势而暴跌,K线出现插针情况,导致全球游戏玩家海量爆仓,多空双杀,一片哀号),投资人就会群起而攻之,批量报案维权,发案概率较高。
但确实币圈此类带单骗局的确不在少数,大佬与韭菜齐飞,很多人因此上当受骗,圈内资产一夜归零。如在杨某、周某某等人案例中【案号:(2020)皖0603刑初435号】,该团伙以ICCT、SIT、SDS等虚拟货币名义,“带单老师”鼓吹虚拟货币价值和升值空间,声称可以带领投资人实现财富裂变。当被害人投资数额达到该犯罪集团的一定目标后,该犯罪集团操控虚拟货币断崖式下跌,造成客户亏损的表象,以此实现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第三类主体:KOL
比较熟悉自媒体、网红、MCN行业的人应该都对KOL(关键意见领袖)这个词都不陌生,基本上是大V、大网红的代名词,币圈更是如此。在Web3项目的推广中,KOL(关键意见领袖)扮演着从项目孵化到市场成熟的全周期助推者角色。他们是项目与社区之间的核心桥梁,通过其专业信誉和影响力深度参与各个环节。
KOL在Web3行业中可能获得重大收益,但也面临较高风险。特别是在中国境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背景下,KOL的推广行为一旦与资金流动、投资回报绑定,极可能触及刑事红线。部分KOL受项目方蛊惑或自身行为不端越界,推广高收益、高风险项目或者圈钱项目,必然涉嫌犯罪,且发挥宣传、培训职能的人员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集资等罪名案件的办理中,极其容易被认定为发挥重组织、领导作用的主犯,刑事辩护难度大。
例如PlusToken特大传销案——推广人员被认定传销组织者PlusToken钱包以高额年化收益(宣称10%)为诱饵,要求用户发展下线,实为虚拟货币传销骗局。江苏盐城法院审理认定陈某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案金额高达400亿元,主犯获刑2至11年不等。值得注意的是,大量参与推广的底层代理人员也被抓捕。此案凸显了在多级分销模式中担任“宣传大使”的风险:即使未直接设计骗局,只要积极参与推广、发展人员,推动资金盘扩张,参与层层抽佣,就可能被认定为传销犯罪的重要成员。
另外,笔者发现在传统的商业世界中,传销单纯作为营销手段也具有一种魔性的扩张能力,一个企业可能聘用了所谓专业的“营销总监”,对企业的宣传模式进行改造后,反而把正常经营的企业改造成传销组织,这种反向合规、专业的事情让专业的人干反而办坏事的案例并不少见,不排除传统商业世界的“营销鬼才”也正在进军币圈扮演着意见领袖的职能。
结语
笔者深入研究币圈的玩法、业态和与业内人士深入交流后,通过阅览涉及虚拟币的全部典型案例,在了解了不同从业者可能涉及的风险和司法机关打击手法后,深刻认识到币圈(web3.0)行业刑事风险是深入行业内部的、根本性、系统性的风险。刑事风险贯通整个业态的上下游各个环节,且刑事罪名共犯的认定标准在币圈有进一步实质性穿透的趋势——从项目方到底层代理,从大的资金方到小散户,总有一款适合你。
此外,基于我国司法机关目前总体上处于一个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很大的状态,目前司法机关中能够深刻理解币圈的各种现象的专业人员并不多,大家普遍持有这个行业骗子丛生的老观念,且币圈信息玩法更新速度非常快,要求司法机关的人员主动地深入理解新行业的业态属于强人所难,因此币圈律师通常会扮演着解释者、科普基础知识的角色去说服司法机关,形成新的共识。
综上,进入这个行业的每个个体都应该意识到,刑事合规与刑事风险防范是入行的“第一道生命线”。在这个行业每天都有财富神话和破产惨案在上演,目前还在境内从事币圈业务的从业人员,树立安全的投资意识,理性入行,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