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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势赋能 以法治创新擎动深港科创未来——《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落实《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适应河套深圳园区改革创新实践需要的重点立法项目。2025年12月26日,经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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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需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点题、亲自部署的重大国家战略,承载着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建设世界级科研枢纽的历史使命。《条例》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法规制度,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二是运用特区立法权进行变通创新的实践。国务院印发的《发展规划》明确授权深圳可以根据深圳园区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立法的核心目的之一,就是充分用足用好此项授权,探索创造性、突破性措施,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三是破解合作区发展瓶颈、实现规划蓝图的需要。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唯一一个以科技创新为主题的特色合作平台,当前河套合作区各项建设正如火如荼推进。但快速发展面临着管理体制、规划建设、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等方面的“瓶颈制约”。《条例》旨在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前瞻性制度设计,以立法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河套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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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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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设八章,包括总则、管理体制、规划建设、特殊监管、科创合作、服务保障、法治环境、附则,共六十四条,聚焦河套合作区三大发展定位。主要内容如下:


(一)构建园区管理体制。一是确立河套发展署职责定位,并与香港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二是设立由深港两地各界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三是建立清单管理,授权河套发展署制定深圳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支持逐步腾退产业发展规划以外的产业企业,有序导入香港及国际高端科创资源。


(二)加强园区空间保障。一是加强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布局,结合发展需要建设专用口岸、跨河桥梁、码头、飞行器起降点、轨道等跨境基础设施,为创新要素跨境自由有序流动创造条件。二是授权河套发展署统筹深圳园区的产业发展空间,规定深圳园区内政府物业应当为深圳园区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空间保障。三是支持深圳园区对现存的工业、仓储物流建筑改造成科研建筑。


(三)探索特殊监管制度。一是便利科研人员进出,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人员采取“一线高度便利出入境”的通关模式,与国家移民管理局实施支持扩大开放服务高质量发展10项创新举措相衔接,固化境外人才签注、签证及居留许可便利措施。二是对货物出入境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监管模式。三是明确跨境专用通道车辆通行凭证申办程序。


(四)深化深港科创合作。一是支持深圳园区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类型、承担主体性质和资金来源,实行差异化的经费包干制。二是支持在深圳园区从事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布局细胞治疗、基因治疗临床研究及转化应用所需的支撑平台与创新载体。三是要求深圳园区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供专利预审、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权服务。


(五)强化园区服务保障。一是建立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深圳园区提供服务。二是允许境外科研开办资金直接汇入深圳园区符合条件的外资非企业科研机构,深圳园区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直接在深圳辖区内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汇款、变更、注销等各项外汇业务。三是促进数据安全流动,支持深圳园区制定和实施数据跨境负面清单。


(六)优化园区法治环境。一是明确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在深圳园区内注册的港资、澳资企业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并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协议选择适用香港法律解决合同纠纷以及协议选择香港、澳门为仲裁地。二是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纠纷解决机制,支持深圳园区引入和培育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仲裁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办理深圳园区涉外案件。三是加快推进国际化、专业化法律服务业发展,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园区设立代表处、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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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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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战略层面:为新时代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供法治样本


1.推动制度型开放。《条例》致力于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规则体系,如探索便利的出入境政策、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监管模式、建立国际化的多元解纷体系等,为国家在特定区域推动制度型开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提供“压力测试区”和“示范窗口”。


2.强化科技创新法治保障。《条例》通过立法明确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成果转化等措施,旨在营造国际一流的创新环境,吸引全球高端科研项目和人才,为我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坚实的区域法治实践样本。


3.“一国两制”实践新探索。《条例》通过推动深港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在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的前提下,为深化内地与香港融合发展的具体路径进行法治化探索,具有深远的国家战略意义。


(二)深港合作层面:为推动协同发展、创新要素跨境流动提供法治保障


1.固化深港协同发展机制。《条例》将《发展规划》中明确的深港协同发展原则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为双方在规划对接、产业联动、园区共建等方面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使合作从政策推动迈向法治保障的新阶段。


2.畅通创新要素流动。针对科研人员、数据、资金、设备等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目前存在的“瓶颈制约”,《条例》旨在设计高度便利化的监管和服务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使河套真正成为要素便捷流动的“窗口”。


3.赋能河套空间与平台建设。《条例》对优质科研空间筹集、服务配套保障的支持,将共同为科研人才提供更加便捷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立法为河套这片“小空间”实现“大作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治赋能,旨在以“小支点”撬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大空间”。


《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全文原文链接https://www.szrd.gov.cn//v2/zx/qwfb/hygg/content/post_1643616.html?session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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