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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减产损失司法鉴定注意要点和诉讼抗辩思路

因相邻关系、侵权责任引发的农作物减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件,虽在民事纠纷总量中占比不高,但在农业产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域呈现一定的多发性和代表性。笔者服务的某管输企业因经营设施与农地毗邻,此类纠纷时有发生。鉴于案件专业性强、鉴定依赖度高,本文结合实务经验,系统梳理司法鉴定核心要点及被控方诉讼抗辩策略,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及企业提供参考。

一、基本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适用分析

(一)纠纷性质与案由界定

该类纠纷本质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核心是不动产权利人或其行为侵害农户对农作物的合法财产权。其特殊性在于侵害行为常与不动产相邻性密切相关,具体案由需结合行为性质区分适用:

1.相邻关系纠纷:适用于侵害行为直接源于不动产权利行使,符合《民法典》相邻关系规定的情形。例如,排水不畅(第二百九十条)、修建设施遮挡日照(第二百九十三条)、排放有害物质(第二百九十四条)等导致相邻方农作物减产。此类纠纷以不动产相邻为前提,要求各方行使权利时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或超出典型相邻关系范畴的情形,侧重适用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或环境污染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等侵权通用规则,不严格以相邻为前提。例如,工业排污、施工爆破震动、农药漂移等过错行为直接造成农作物损害。

两类案由可能竞合,诉讼中可根据策略选择最有利的案由。

(二)核心法律规范适用要点

法律规范

核心内容

适用场景和特点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相邻关系处理基本原则

所有相邻关系纠纷的基础性条款,需判断侵权方是否违反“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

排水、通风采光日照、污染物排放等具体相邻权利义务。

相邻关系纠纷的直接法律依据,违反即推定行为违法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纠纷基础,原告需举证被告过错、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环境污染责任。

污染导致减产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人证明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减轻原告举证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规则。

被控方重要抗辩依据,若农户自身管理不当(如未及时排水、防治病虫害),可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三)案件典型特征

1.高度专业性:事实认定涉及农业科学、环境工程、水文气象等多领域,需依赖司法鉴定;

2.举证责任复杂:一般侵权中原告需举证因果关系,环境污染侵权则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差异直接影响诉讼胜负;

3.以鉴定结论为核心:因果关系及损失数额的鉴定结论是裁判关键,鉴定程序合法性、机构资质及方法科学性为攻防焦点;

4.政策性较强:需平衡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权益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裁判需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综上,处理此类纠纷需精准界定案由以确定适用规范,围绕因果关系与损失数额两大核心,通过司法鉴定构建或反驳证据体系。

二、司法鉴定核心要点与程序规范

司法鉴定是此类纠纷事实认定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因果关系鉴定、损失现状确认、损失量对比确认及鉴定机构选择等核心要点,各要点需关注特定内容与注意事项。

(一)司法鉴定核心要点

1.因果关系鉴定:需重点考察侵权行为(如排污、施工)是否为农作物减产的唯一或主要原因,具体包括:

距离与影响范围:致害源与受损农田的距离是否在合理污染或影响范围内;

中间因素:是否存在其他独立致害原因(如第三方污染源、自然灾害、病虫害等);

农户管理义务:农户是否尽到合理田间管理义务(如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是否存在管理不当加重损失的情形。

2.损失现状确认:需通过现场勘查、取样检测等方式,固定受损面积、作物种类、生长状况、减产比例等事实,确保数据客观可追溯。

3.损失量对比确认:需通过对比受损前后产量或相同/类似条件下的正常产量计算减产损失,重点审查对比基准的合理性(如正常年份产量是否具有代表性、当年气候条件是否影响对比结果)。

4.鉴定机构选择:应选择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具备农业司法鉴定或相关领域资质的机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鉴定人员须具备农业环境、水文等专业知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五条)。

(二)纠纷双方司法鉴定实务建议

1.对农户(权利主张方):

(1)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记录受损现场,保留购买农资、管理记录等凭证;

(2)审慎选择机构:委托有资质、信誉好的鉴定机构,确保鉴定结论权威性;

(3)明确诉讼请求:在起诉状中清晰陈述侵权事实、因果关系及损失计算方式,附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

2.对被控方(侵权方):

(1)积极应对鉴定:从因果关系、损失计算、鉴定程序等角度抗辩,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聘请专家辅助人

(2)收集反证材料:提交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无关、农户存在过错或未及时减损的证据;

(3)合理考虑调解:在事实清晰、责任明确时,通过调解降低诉讼成本。

三、司法鉴定抗辩思路:以排水纠纷为例

(一)案例背景

某企业外设管理站点毗邻农地,夏季连降暴雨后,农户以站点排水系统不当致其姜田受损为由起诉,要求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企业主张排水系统符合国家规范,损失主因系极端天气,双方协商未果成讼。

(二)被控方核心抗辩思路

1.因果关系抗辩(核心焦点)

目标:切断或削弱“排水行为”与“损害结果”的法律联系,证明损失主因系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1)主张不可抗力或自然力为主要原因:

大暴雨属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若降雨强度远超排水设施设计标准(如“50年一遇”),即使排水系统完善仍无法避免积水。可通过气象部门官方证明(降雨量、强度、持续时间)及排水设施设计标准文件,证明损失归因于自然灾害。

(2)主张排水行为与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

1.考察“距离与地形”:若站点与农田距离较远,或存在自然坡度、障碍物、第三方设施,排水未直接流向农田;

2.排查干扰因素:农田本身地势低洼、自身排水系统堵塞,或周边存在更大水源(如河道漫灌),被控方排水贡献度极低;

3.运用“若无则不”测试:证明即使排水系统正常或不存在,极端暴雨下农田仍会因自然原因被淹,即可否定法律因果关系。

(3)主张农户自身过错或未尽减损义务:

1.自身过错:农田排水不畅、田埂沟渠维护不当、低洼处种植不耐涝作物等;

2.未尽减损义务:暴雨后未及时排水自救,放任积水加重损失,扩大损失部分应由农户自行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2.损失范围抗辩(降低赔偿数额)

若因果关系难以完全否定,可从损失计算合理性切入:

(1)质疑“正常年份”产量代表性:是否为丰产年而非平均水平,是否考虑当年气候对整体产量的影响;

(2)挑战对比参照系:相邻未受损或类似条件田块的土壤、品种、管理水平、微地形是否具有可比性;

(3)否定鉴定方法:取样方式、检测标准是否符合农业行业规范(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

(4)主张扩大部分损失:农户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该部分不应由被控方承担。

3.鉴定报告合法性与科学性抗辩

(1)资质与程序: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农业司法鉴定资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核查鉴定程序是否通知双方到场、取样方法是否科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三十四条)。

(2)结论科学性:质疑报告是否忽略极端降雨等核心因素,是否武断归因于排水行为;可申请重新鉴定或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依据、方法提出质疑(《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四、诉讼准备与行动建议

(一)被控方(被告)策略与行动

核心目标:切断因果关系、降低赔偿数额,可采取三层递进策略:

1.最优策略(完全免责):主张损失由不可抗力(极端天气)或第三方原因导致,与己无关;

2.次优策略(混合过错):承认轻微瑕疵,但主张非主因或农户自身管理不善为主因;

3.底线策略(减损抗辩):质疑损失计算方式,主张农户未及时减损,扩大部分不担责。

具体行动:

1.固定免责证据:获取气象部门官方证明(雨量、风力),核查设施设计标准文件;

2.收集反证材料:拍摄现场照片、视频,记录农田自身排水不畅、管理粗放问题,排查周边其他污染源;

3.质疑鉴定报告:审查机构资质、采样方法、对比基准,准备重新鉴定或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

(二)农户(原告)维权策略与行动

核心任务:证明因果关系并准确量化损失,重点关注:

1.案由选择:根据行为性质选择最有利案由(污染纠纷优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证据固定: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公证固定受损现场(邀请无利害关系人或律师见证),保留农资购买票据,寻找同类未受损农田作为对比参照;

3.鉴定关键:委托有资质的农业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因果关系及损失数额的权威报告(诉讼核心证据)。

结语

农作物减产损失纠纷专业性强,涉及复杂的因果关系认定与损失计算。无论纠纷哪一方,均需重视司法鉴定的核心作用,并结合法律规范与专业知识构建证据链。建议及时聘请侵权或农林领域专业律师,协助梳理证据、参与鉴定程序及制定诉讼策略,以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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