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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找华商系列】全球化退潮下的财富追踪:跨境资产追索实务分析

根据国际投资移民顾问公司Henley & Partners的相关统计数据,2025年全球预计将有14.2万名百万富翁跨境迁移,创历史新高。预计到 2026年将攀升至16.5万。其中,仅中国百万富翁2025年净流出人数将达到7800人 ,位居世界第二。在这批人群中,不乏国内高净值人士利用国界屏障,将灰色收入甚至犯罪所得隐秘转移至境外,企图逃避法律追究。这一背景下,跨境资产追索的需求应运而生。跨境资产追索主要指通过法律途径,追踪、确认、冻结并最终收回被转移至境外的资产的过程,这一过程充满艰巨挑战。尽管现实需求不断增多,但由于各国之间政治、法律、技术层面的多重高墙,成功案例仍属凤毛麟角。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核心困难入手,深入分析实务中的困境。

一、资产隐匿与转移——高度隐蔽且结构复杂

跨境资产追索的首要障碍,在于追索对象与其资产往往已被精心设计和层层伪装,呈现出极高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在数字化和全球金融体系高度发达的今天,资产转移已不再是简单的银行汇款。行为人通常会利用一系列专业、复杂的手段来切割资产与自身之间的关联,构建难以穿透的“防火墙”。

1. 滥用多层公司架构与空壳公司:行为人多通过在“离岸天堂”(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塞浦路斯等)注册一系列空壳公司,构建错综复杂的公司网络。资产在这些空壳公司之间多次流转,最终隐匿在某个不透明实体的名下,实际受益人身份全程隐匿于幕后,法律上的所有权关系模糊不清。

2. 利用信托、基金会等工具:信托制度本为财富管理和传承而设,但其保密性和资产分离特性常被滥用。行为人将资产置入离岸信托,自己作为委托人或受益人,形式上剥离了所有权,却实际保留财产的控制权,有效规避查询和冻结。

3. 投资非金融资产:将资金转换为不易追踪的资产形式,如海外房地产、艺术品、古董、奢侈品(游艇、私人飞机)、虚拟货币资产(比特币等)或贵金属。这些资产的价值认定困难、流动性路径复杂,且登记制度各国不一,极大地增加了追踪和估值难度。

二、国际法律体系差异与执行——难以逾越的制度鸿沟

即使成功定位了境外资产,追索者仍需面对各国千差万别的法律体系所带来的障碍与鸿沟。世界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每国拥有独立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因此不存在可统一执行判决的全球法院或执法机构。这种碎片化的格局为跨境追索设置了天然屏障。

1. 法律基础与程序差异:世界各国法系大致可分为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二者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常常存在诸多根本性差异。在一国获得的胜诉判决,可能因程序不公、法律原则冲突、双方国家在判决上不存在互惠关系(Doctrine of Comity)等原因,在资产所在国(被请求国)无法获得承认与执行。

2. 民事与刑事程序的交叉与冲突:跨境追索还常常涉及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案件(如欺诈、腐败)。某些国家坚持“先刑后民”原则,要求刑事程序终结后才能进行民事追偿,而跨国刑事调查的漫长周期可能导致资产在此期间早已被绕开保全通过其他手段再次转移。同时,刑事没收与民事赔偿的标准和程序也各不相同,协调难度极大。

3. 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即使存在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被请求国法院仍有权以“违背本国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提供协助或执行外国判决。这对于涉及国家企业、敏感行业或政治人物的案件尤为常见,司法问题时常被政治化。

4. 临时措施(冻结令)获取困难:资产追索兵贵神速,能否及时在资产所在国获得临时冻结禁令(Mareva Injunction / Freezing Order)至关重要。但申请境外临时措施通常要求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与高额担保,并对当地律师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在实务中,往往连第一步寻找境外资产线索都无从下手,更不必说后续跨国合作中的诸多语言、程序障碍。

这套错综复杂的国际法律迷宫,要求追索方不仅要熟悉本国法律,还必须深谙资产所在国的法律实践,其成本和时间消耗非普通个体或机构所能承受。

三、信息获取与调查——跨国壁垒障碍重重

信息是资产追索的关键。然而,跨境信息获取面临着重重的法律壁垒和现实阻力,追索方与资产隐匿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资产隐匿方往往利用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前准备,隐藏重要个人信息与财产线索;而追索方则被严格的信息保护法规拒之门外。

1. 银行保密法与信息保护法:瑞士等传统银行保密制度虽已不如以往那么严格,但全球范围内,银行客户信息的保密仍是基本原则。追索方无法直接查询他人在境外银行的账户信息,必须通过官方的司法协助渠道提出请求,过程繁琐且耗时漫长。同时,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严格的数据隐私法,也以保护个人信息为由,为跨境调查取证设置了额外障碍。

2. 司法协助请求(MLA)程序冗长:官方的主要信息获取渠道是中央机关之间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这个过程涉及外交、司法部门层层转递,且极大程度依赖于被请求国当局的效率和意愿。一个请求处理数年之久是常态,难以满足追索行动对时效性的迫切需求。

3. 腐败与地方保护主义:在部分司法制度不健全或腐败严重的国家,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债务人可能与当地权势人物甚至官方机构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阻碍调查、通风报信,甚至利用当地司法程序对抗追索,使得合法的信息请求石沉大海或遭到无理拒绝。

四、多种手段结合——宏观分析解决

1.灵活利用各种调查手段查找财产:跨境资产追索中,信息的不对称是最大的障碍。追索方需充分利用多元化调查手段。OSINT(开放源情报)技术能够从公开渠道获取有价值信息,如公司注册信息、土地和房产登记、社交媒体动态、新闻报道及航运或航空记录,通过数据交叉比对,逐步锁定资产线索。此外,合理利用私人侦探和国际调查公司可进行现场尽职调查、财务跟踪、关联人访谈等,弥补公开信息的不足。这些手段结合数据分析、财务模型等方法,往往能揭示隐藏在复杂公司架构、信托或离岸账户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和资产去向,为后续法律行动提供可靠依据。虽然调查成本高、周期长,但在跨境追索中,这种繁琐的调查策略往往是突破信息壁垒、锁定关键资产的关键第一步。

2.借助CRS全球税务信息交换机制:CRS(共同申报准则)为跨境资金追踪提供了强有力的间接支持。其核心价值在于,它能将中国税务居民(债务人)在海外CRS参与国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回中国的税务机关。根据规则,金融机构通过识别非居民账户,以年为单位报送账户信息(账户余额,账户各类收入来源),再统一上报本国税务当局,最后与账户持有人居民国进行信息交换。CRS通过把各个协议国“金融机构的客户端数据”变成可交换的情报、并借助跨国自动交换与数据匹配分析,极大提高了追踪离岸资产的能见度。

3.对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严格审查:与CRS主要监控“资金存量”不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核心在于监控“投资行为”本身,这为跨境资产追索提供了另一条重要的线索路径。《办法》规制了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防止其借投资之名行财产转移之实,要求企业必须在项目实施前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否则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将不予办理手续。投资主体若存在隐瞒、分拆、虚报的情形,将被警告、撤销核准备案,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备案项目融资的金融机构,也会受到处罚。若投资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可责令中止或停止项目,并处以制裁。

4.利用FATF组织加强监管力度: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本身并不是一个“执法机构”,它没有直接的侦查、冻结或扣押财产的权力,而是通过制定国际标准、推动信息共享和监督机制,来追踪和限制跨国资产的转移与隐匿。其核心机制包括:要求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登记实际受益人信息、保存跨境电汇数据并上报可疑交易;推动各国建立金融情报机构(FIU),并通过网络开展情报交换;依托SWIFT等国际支付系统和大数据技术追踪资金链条。与此同时,FATF通过对成员国进行互评审查,并利用“灰名单”“黑名单”等设置合规压力,迫使各国加强监管和国际合作。

5.借助国际刑警组织:针对上升到刑事犯罪级别的严重案件,国际刑警组织的全球数据库和加密通信网络,为成员国在追逃、取证和资产追踪方面提供了高效渠道。其中,著名的红色通缉令(RED NOTICE)常用于请求境外协助逮捕在逃嫌疑人;而2025年新设的银色通缉令(SILVER NOTICE)制度(目前尚在试点阶段)则聚焦于犯罪资产追踪与冻结,为跨境追赃提供新路径。中国公安机关在严格遵守国内法律和国际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公安部国家中心局统一对外申请与合作,既能对外追捕逃犯,也能推动涉案资产的境外查控和返还。这一机制不仅强化了中国与各国的执法协作,也为维护金融安全和打击跨国犯罪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结语

跨境资产追索是一场现代全球法律迷宫中的艰难博弈。资产隐匿的复杂性、法律体系的差异性和信息壁垒的严密性,共同构成了追索路上的三座主要险峰。尽管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等平台加强了合作,但有效的追索仍然严重依赖于两国间的政治意愿、司法效率和专业能力。对于追索方而言,在交易之初就充分评估风险,设计完善的担保结构至关重要。提前组建融合了法律、金融和调查专家的国际化团队,综合利用民事、刑事乃至外交渠道,也有利于事后快速反应启动追索程序,在多变的国际格局中寻找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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