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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度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7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仲裁司法审查的十个典型案例。其中,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带勇律师及专职律师罗婕代理并胜诉的案例七:《当事人自身原因不构成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孙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入选典型案例。
2024年度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当事人自身原因不构成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孙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案情简介:
孙某委托其丈夫吕某携带二人身份证前往深圳国际仲裁院参加仲裁庭审,但孙某、吕某未向仲裁院提交任何授权委托手续,吕某到达仲裁院的时间晚于仲裁开庭通知载明的开庭时间近40分钟。开庭结束后,吕某联系到仲裁秘书,仲裁秘书告知其可以申请再次开庭,但孙某、吕某均未申请再次开庭。后孙某以仲裁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仲裁裁决,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某、吕某未向仲裁院提交任何授权委托手续,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院提交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处理,符合规定。吕某到达仲裁院的时间迟于仲裁开庭通知载明的开庭时间近40分钟,仲裁庭予以缺席审理,符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被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继续仲裁程序”的规定。因此,本案不存在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裁定驳回孙某的申请。

典型意义:
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等规定,积极履行程序性义务以保障自身充分享有相关权利。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仲裁程序的,不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对于仲裁院根据仲裁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法院依法不予撤销。本案例充分体现了仲裁作为准司法程序,其自身规则和秩序的严肃性,也彰显了司法对于仲裁院依法依规处理案件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的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所涉问题是仲裁司法审查中的难点和常见问题,通过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标准,有利于充分发挥仲裁制度职能作用和优势,推动仲裁与司法的有机衔接,共同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此次华商律师代理的案例入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是对华商律师深耕仲裁领域法律专业能力的充分认可。未来,华商律师将继续以“律师维护正义、法律创造价值”为己任,秉持“讲政治、重专业、比奉献”的核心价值观,恪守高度自我奉献精神及社会责任感,不断创新法律服务产品,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精细、高效的法律服务,成就百年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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