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短剧Web3.0出海的场景及方式
单纯的短剧出海,一般在境外设立短剧平台公司,在自设平台/小程序/APP内投放短剧,或通过第三方流量平台推流/合作进行短剧投播,运营模式与国内无异。
短剧Web3.0出海,即以Web3.0的方式运营短剧及短剧平台,比如:在境外合规地区发行及运营平台代币(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激励代币、平台通用代币及治理代币等),锚定短剧角色、场景、道具等并铸造NFT;空投代币、对观剧/参加活动/分享链接等行为进行奖励代币;代币/NFT持有者享有社区治理投票权,参与社区治理,如投票决定短剧是否续拍、剧情及角色设定等重要事项;社群激励、粉丝激励等,比如代币/NFT持有者享有使用代币/NFT兑换剧中广告位、兑换游戏角色、某商品/服务的优先购买权或折扣权、短剧场景沉浸式体验权等;锚定短剧的未来收益权在境外合规国家/地区发行RWA等。
总之,短剧Web3.0出海,即在出海的同时,利用Web3.0的全球化属性,结合代币、NFT、DAO、DeFi等Web3.0的玩法,吸引全球用户,扩展平台粉丝群、用户群,增强用户参与度及凝聚力,从而达到全球化运营的目的。
短剧在考虑Web3.0出海的落地国家/地区时,必须深入分析各国/地区的经济和文化背景,同时细致考察各国/地区对短剧产业的监管政策。此外,至关重要的是评估各国/地区在Web3.0领域的监管框架。从Web3.0监管与合规角度,一般考虑落地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迪拜等传统Web3.0的热门国家/地区,或者考虑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等与中国毗邻且在Web3.0领域呈“后发之秀”态势的国家,或者也有项目考虑落地欧洲等国。对前述各国家/地区的最新监管政策简述如下:
(一)美国:2025年7月1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刚通过了《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Genius Act),该法案旨在对加密货币监管进行重大立法改革,将为“锚定”美元的稳定币制定监管框架,强化消费者保护,增进加密货币行业合法性。同日,美国国会众议院还通过了第二项范围更广的加密货币市场结构法案《清晰法案》(Clarity Act),该法案旨在为数字资产建立一个更广泛、更有利于行业的监管框架。在特朗普上台前,美国对加密资产的监管主要由联邦和州政府实施多头监管。联邦层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依据“豪威测试”来判断加密货币是否属于“证券”,并监管证券型代币;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监管“数字商品”(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及数字商品平台;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则监管加密货币相关的违法行为和洗钱活动。特朗普上台后,将稳定币与加密资产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对稳定币及加密资产的监管立法节奏明显加快,政策上更加支持创新及发展。
(二)新加坡:2025年6月30日,《数字代币服务提供商发牌指南》正式生效。在此之前,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于 2020年通过了《支付服务法》,将数字支付代币(DPT,即加密货币)纳入监管,并要求本地提供加密兑换等服务的企业申请牌照;2022年4月,新加坡进一步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SMA),其中第9部分专门引入了数字代币服务提供商即(DTSP)的牌照制度。根据2025年6月30日生效的《数字代币服务提供商发牌指南》规定,任何在新加坡境内或通过新加坡实体向境外提供监管范围内(含:代币发行、交易撮合、托管、转账、投资建议等)的十类数字代币服务的实体必须申请DTSP牌照。新加坡DTSP牌照监管以无死角监管覆盖震惊加密资产圈,任何与新加坡有一丝关联的加密活动都将纳入新加坡监管体系中,且合规成本较高。不仅需满足高额的资本金要求,还需建立复杂的全球合规风控体系,执行异常交易实时上报机制。大量无牌照交易平台、中小加密资产服务商、高风险投机项目等在严监管下无所遁形,均需在2025年6月30日前清退。
(三)香港:香港自2022年发布《有关虚拟资产在港发展的政策宣言》至今,在虚拟资产监管领域已建立一整套体系。近期,香港发布《稳定币条例草案》(于2025年5月21日由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将于2025年8月1日生效)及《香港数字资产发展政策宣言2.0》(于2025年6月26日由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布),更彰显香港发展虚拟经济、规范虚拟资产的决心。根据香港目前的法律及监管制度,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规管主要取决于该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571章)(简称“《证券条例》”)下定义的“证券”, 一般而言,构成“证券” 的虚拟资产(“证券型代币”)受《证券条例》规管并由香港证监会执行,而不构成“证券”的虚拟资产(“非证券型代币”)相关活动如属“虚拟资产服务”则受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律第 615 章)(“《打击洗钱条例》”)规管(管辖部门或监管机构视乎活动类别)。在香港发行证券型代币需通过传统证券审批流程,合规要求较高;运营虚拟货币交易所需取得VASP牌照(即“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牌照”),牌照申请成本较高且难度较大;从事虚拟资产相关服务,亦需取得/升级传统的1、4、7、9等牌照,且均须遵守《打击洗钱条例》 中有关反洗钱及反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规定(例如客户尽职调查、对客户交易持续监察、记录备存等要求)。
(四)泰国:2025年4月13日,泰国正式实施《数字资产业务紧急法令(第2号)B.E.2568(2025)》(以下简称“紧急法令”),该《紧急法令》相较于《数字资产紧急法令 B.E.2561(2018)》的重大修订在于:将在泰国境外运营,但向泰国境内用户提供服务的数字资产服务商纳入监管范畴。《数字资产紧急法令 B.E.2561(2018)》对数字资产交易所、经纪商、交易商、ICO 发行人和 ICO 平台等业务均提出注册资本要求及取得牌照的要求。此外,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正式推出数字资产监管沙盒。
(五)越南:整体而言,越南在虚拟资产领域缺乏监管框架、许可制度缺失。越南早期对虚拟资产持否定和排斥的监管态度,但近年来已逐步放宽相关政策。2025 年 6 月 15 日,越南国民议会批准《数字技术产业法》,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该法案将数字资产分为 “虚拟资产”和 “加密资产”,该法案授权政府为在数字资产领域运营的实体颁发许可证,制定运营标准并实施合规措施,并同时对虚拟资产纳入了与网络安全、反洗钱(AML)和反恐怖主义融资(CTF)相关的严格要求。
(六)其他:除前述以外,日本、迪拜均对虚拟资产交易及服务运营商提出资本金及牌照要求,并设置网络安全、KYC、反洗钱(AML)和反恐怖主义融资(CTF)等一系列监管要求。欧洲各国对虚拟资产的监管也正在逐步完善,但欧洲也执行较为严格的网络安全、数据合规等政策,虚拟资产行业若落地欧洲也是需关注该等方面。
短剧Web3.0出海,在代币化的同时需考虑代币的法律性质,是属于证券型代币,还是属于功能型代币、支付型代币?通常情况下,多数国家及地区对证券型代币的监管较为严格,除此之外,对于提供功能型代币、支付型代币相关服务的实体则需进行“牌照”管理。然而,也有部分国家在此方面的监管相对薄弱,甚至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短剧Web3.0出海,需评估各国家/地区对虚拟资产最新的监管政策,谨慎选择项目落地国家/地区,谨慎选择向其提供代币化服务的国家/地区的公民。对于部分政策禁止的国家/地区,如中国大陆,采取屏蔽IP等措施以确保合规。
三、短剧代币化需考虑基础权利及
权利来源合法化的问题
(一)若短剧公司拟发行RWA,RWA底层资产应当是某部/某多部短剧的未来收益权,而不能是短剧的版权。
未来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收益、用户观看付费、独家播放授权费、短剧周边产品收入等。具体RWA锚定的短剧收益权范围,需在相关合约(含智能合约)中明确约定,以避免产生争议。版权与收益权不同,收益权可以拆分份额,按份享有,因此适合作为RWA对应的现实权益,但版权不具有可拆分性,不能按份享有,因此短剧版权无法映射为链上的RWA。此外,若短剧公司拟铸造并发售NFT,NFT持有者享有的应当是NFT锚定的角色、场景、道具等数字产品的所有权。
(二)以短剧作品发行RWA或NFT应关注权利来源合法化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1],短剧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制作方享有,制作方作为著作权享有方,有权利将短剧收益作为底层资产锚定发行RWA或锚定短剧中的角色、场景、道具等发行NFT。但若短剧剧本的版权来源不合法(如剧本系抄袭的、未获得剧本/小说原作者的合法有效授权等情形)或未获得角色演员、道具设计方等同意而发行RWA或NFT,则RWA、NFT由于底层权利来源不合法/存在瑕疵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持有价值可能无法实现,持有人的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实际上,制作方核查提供剧本/小说的“创作者”是否是原创作者/实质权利人(即剧本/小说是否是抄袭作品、是否是提供者之外的其他主体创作的作品等)存在一定的难度,版权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不同,专利、商标的权利人通常可根据官方登记信息确定,而版权则不然,官方登记的权利人有时并非实际权利人。剧本/小说创作完成后,创作者即享有版权,登记并非取得版权的必要条件。这些特性导致版权权属核查颇具难度。尤其是AIGC生成的剧本,是否涉及抄袭及抄袭作品来源更难以核查。此外,若锚定短剧中的角色、场景、道具等发行NFT,则一定要确保获得角色演员、场景或道具的设计方等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否则NFT可能涉及侵权而导致持有人利益受损。
(三)以短剧作品发行RWA或NFT应关注权利交叉的问题。
短剧由于行业特殊性,参与主体较为多元,除制作方外,还包括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演员等相关角色。除此之外,短剧产业链除制作方外,还可能涉及小程序平台(提供技术框架、支付接口和用户入口,负责内容审核、上架、推荐和分账)、内容分发商(连接制作方和平台方,负责剧集的包装、宣发、平台对接、排期上线等)、流量投流方(在流量平台上购买广告位,精准投放短剧的引流素材,吸引用户)等多个主体(不排除多个主体重叠的情形)。前述角色、主体均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若拟对短剧进行Web3.0运作,需核实及梳理制作方与各个角色、主体之间签署的合同文件,明确是否对短剧的未来收益的分配进行了约定。除制作方外,明确是否存在对短剧未来收益享有主张/权利的其他角色/主体。以短剧发行RWA、NFT,明确是否需要取得其他相关权利方的同意等。建议在对短剧进行Web3.0运营前,梳理及调整涉及的全部协议文件,确保Web3.0运营不违反与相关主体的合同约定,不侵犯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除前述以外,短剧RWA的价值评估也是难点之一,由于短剧的生命周期比较短、未来能否“爆火”难以预测等特点,一般锚定并发RWA的短剧为正在拍摄但尚未上映的短剧,该等短剧未来能否“爆火”?流量几何?生命周期多长?都是难以预测的,因此短剧的价值评估是其代币化的难点之一。
此外,短剧Web3.0还面临诸多问题,如NFT在中国大陆的二级市场流通受限,代币的中国大陆发行、流通及销售受到禁止,以及RWA相关数据出境和资金跨境流通的合规性等,均需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