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首页 > 行业资讯

新闻中心

从宗庆后遗产风波看家族财富传承的困局与破局之道

一场围绕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百亿遗产的风波,将家族财富传承的困境暴露在公众面前:非婚生子女争夺遗产、遗嘱效力存疑、离岸信托归属成谜、巨额股权由谁继承……这场风波绝非孤例,它折射出中国高净值家庭在财富传承中普遍踩中的“雷区”,也为家族财富的传承敲响了警钟。本文将依据目前已公开的信息,梳理该遗产风波涉及的重要事实,总结和分析其揭露的家族财富传承的困局,并尝试阐述家族财富传承的破局之道。

一、宗庆后遗产风波回顾(来源于网络公开信息)

2024年2月25日: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逝世。其身后留下的巨额财富,包括境内 29.4% 的娃哈哈集团股权、传称总额21亿美元的离岸信托资产(网传为汇丰银行账户),成为家族内部争夺的焦点。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的律师曾向媒体披露,截至2024年初,该汇丰账户余额约为18亿美元。

2024年5月:宗庆后逝世三个月左右,信托账户曾转出约110万美元。对此,宗馥莉官方回应称这笔钱是用于支付越南子公司设备采购费用,属于公司业务支出,不属于信托资产。

2024年8月29日:宗馥莉取得宗庆后29.4%的股权,正式成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2024年12月: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人向香港高院申请临时禁令,以阻止宗馥莉处置、处理或减少在汇丰银行以建昊企业有限公司(一家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公司)名义开立账户的资产价值。法院审查后发出了临时禁止令。

2025年:根据多家媒体报道,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人已在香港高等法院起诉,主张对宗庆后生前在香港设立的21亿美元信托基金的继承权,并要求宗馥莉返还曾转出的110万美元;同时,又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对宗馥莉获得的宗庆后持有的娃哈哈集团29.4%股权的继承权。具体情况为:

1、香港诉讼(案件编号HCA1234/2025):主要聚焦于信托是否合法设立。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香港诉讼的核心争议聚焦于“21亿美元信托是否合法设立”,三位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包括:2023年宗庆后通过企业内部邮件指令下属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专项信托的截图,明确为三名原告各预留7亿美元资产;2024年1月账户内18.2亿美元的资金流水以及宗馥莉在父亲2024年2月去世后,于2024年5月指令财务人员将账户内110万美元转入杭州某贸易公司的记录,主张宗馥莉构成恶意侵占信托资产。

宗馥莉方则从以下两个方面反驳:一方面,三名原告虽声称宗庆后曾有口头指示设立信托,但未能提供其签署的书面契约文件;另一方面,其提交娃哈哈集团2023年海外业务预算报告,证明涉案账户资金实为娃哈哈公司东南亚市场拓展储备金,110万美元转账系支付越南工厂设备尾款,有完整的合同及发票佐证。此外,宗馥莉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宗庆后2020年签署的遗嘱副本(见证人为两名娃哈哈集团高管,包括宗庆后生前的副总裁和财务总监),声称父亲已在其中明确将其境外全部资产留给她一人继承,其余子女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2、杭州诉讼[案号:(2025)浙01民初123号)]:亲子关系认定与股权继承。

杭州诉讼的焦点在于“身份认定”与“股权分割”。三名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宗继昌1989年的出生证明(杭州市上城区档案馆存档件),并申请调取宗庆后2023年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体检时留存的血液样本进行DNA比对,以确认三名原告与宗庆后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二、家族财富传承的困境

宗庆后遗产风波并非孤例,而是中国家族企业在传承中普遍面临的系统性风险的集中爆发。《清华大学五道口全球家族企业研究中心报告》指出,我国4700多万家民营企业,超半数会在传承过程中消亡,这背后的原因,正是这些家族在财富传承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1、家族资产与企业控制权深度绑定,传承埋雷。

很多家族的核心资产高度集中于企业股权,一旦家族内部因继承问题爆发冲突(如婚外子女主张权利),企业控制权的稳定性、治理结构及市场信心将首当其冲受到冲击。以娃哈哈为例,29.4%的股权不仅意味着巨额财富,更关乎企业的实控权和决策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权上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若三名原告的亲子关系主张成立且无有效遗嘱排除其继承权,则他们有权继承宗庆后的遗产,那么29.4%的股权就可能被其他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击穿,继而可能引起股权结构的变动,引发管理层震荡、经销商信任危机甚至战略决策停滞。即便娃哈哈公司声明“家事与公司无关”,市场疑虑与声誉损害恐难避免。

2、身后财富传承安排缺位或存在重大瑕疵。


许多企业家忌讳生前谈“身后事”,常在健康状况恶化或突发意外后才仓促安排,此时或因精力不济、时间紧迫,难以制定周全方案,易导致财富缩水、纠纷升级,杉杉股份事件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2023年2月,杉杉集团创始人郑永刚猝然离世,由于走得突然,未留遗嘱,也未做任何身后安排,杉杉系原有的权力平衡因此被瞬间打破,引发遗孀周婷与继子郑驹的夺权大战,公司管理层频繁变动,导致公司战略停滞、市值蒸发超200亿,最终于2025年进入破产重整。

在宗老的继承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其在生前设立了遗嘱,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可以避免很多继承纠纷。但从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名原告在杭州法院起诉的观点来看,宗老的遗嘱可能存在一些瑕疵,比如遗嘱内容是否包含了境内、境外的全部财产,尤其是遗嘱见证人可能是利害关系人。如果该遗嘱的见证人为公司高管,易被质疑存在利害关系,引发对遗嘱效力的争议。三名原告则主张宗庆后曾口头指示设立每人7亿美元的信托,若根据我国《信托法》第8条,设立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仅凭邮件、录音等间接证据,无法证明信托合同的成立,即便在信托设立形式相对灵活的香港法域,仍要求信托意图、标的财产与受益人必须明确,而口头信托需辅以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难度可想而知。

两份文件的形式瑕疵都成了对方攻击的靶子。这种“重实质、轻形式”的认知误区,正是许多中国企业家的通病 ——他们往往认为自己拟定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却忽视了法律对遗嘱、信托等文件的刚性要求。


3、存在隐秘继承人,且生前秘而不宣。


从港澳豪门到内地富商,多子女结构(包括非婚生子女)已成为高净值人群的常态,但创始人往往因“面子顾虑”或“家庭平衡”等原因,生前未以法律形式(如遗嘱、抚养协议、信托文件)明确这些子女的身份与权益。这种“回避式处理”导致在创始人离世后,巨额财富的诱惑必然驱使隐形成员现身主张权利,进而引发家族内部震荡与舆论风暴。


4、接班人的培养和交接迟缓,出现断层危机。

许多创始人年逾古稀仍紧握大权,对接班人的培养与交接缺乏制度化安排,导致其“突然离世”后企业陷入混乱。若创始人在年事已高仍紧握企业大权,一旦突然去世,很可能使企业管理层和家族成员措手不及。此时,继承人可能面临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多重挑战:如继承人之间争夺股权、股东和高管分立、合作商倒戈等。股权继承不等于管理权过渡,接班人能否驾驭元老体系、平衡新旧利益、延续企业文化,考验的是传承的“系统性准备”,而非单纯的“股权归属”。

反观方太集团的“三三制”传承,通过制度化的权力过渡设计,实现了从茅理翔到茅忠群的平稳交接。茅理翔提出的“三三制”传承模式指的是“带三年、帮三年、看三年;大胆交、坚决交、彻底交;目标明、计划细、落地实”。家族传承不是一个时点,是一个过程,通过准备期、交接期、掌控期才能真正完成家族权力的顺利交接。

三、制定家族财富传承方案的考量因素

家族财富传承的核心诉求之一无非就是实现平稳过渡、避免内部纷争,结合宗老遗产风波的出现,我们认为科学的传承方案应从三大维度系统设计。

(一)以家庭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兼顾特殊成员权益。

这是家族财富传承方案能够获得认同的基础,比如长辈,需充分考虑养老规划、健康医疗需求,避免因传承安排影响其晚年生活质量;针对未成年子女,则需要结合监护权设置、教育基金规划等,保障其成长权益,尤其要明确在父母一方或双方意外离世后,谁来担任监护人、资产如何管理才能确保用于子女成长;对于已婚子女,要预防婚姻变动可能带来的资产风险,通过婚前协议、信托隔离等方式平衡其小家庭与大家族的利益,防止因离婚分割导致家族资产外流。

同时,对于家族中存在的特殊成员,如非婚生子女等,更要提前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其身份与权益份额,唯有正视其存在,才避免身后因“谁有资格继承”的问题引发争议。就像本案中,宗老生前显然没有以正式方式承认三名原告的法律地位,目前公开的遗嘱中更是只字未提,因传承安排不到位,导致他们与婚生子女对簿公堂,掀起更大的波澜,消耗家族资源。

(二)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多元化运用法律工具。

传承方案的落地离不开法律工具的合规运用。无论是遗嘱、信托、保险还是其他协议,都必须确保合法合规,任何形式或程序上的瑕疵都可能成为日后纠纷的突破口。例如,一份代书遗嘱如果没有见证人,或见证人本身就是继承人之一,就很可能因为不符合形式要件而无效,相应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完全背离了遗嘱人的意愿。此外,在选择遗嘱见证人、信托监察人时,应尽量避免由公司高管、潜在受益人或其他利害关系方担任,正如宗馥莉案例中,三名原告质疑遗嘱见证人均为娃哈哈高管,存在利害关系。依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应当被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若这些高管与继承人存在利益往来,就可能被认定为“利害关系人”,进而影响遗嘱效力。

此外,在宗老离岸信托争议中,宗馥莉着重提出,汇丰银行账户中的18亿美元资金并非宗庆后的个人财产,而是娃哈哈集团用于拓展东南亚市场的公司储备金,也就是这笔钱属于公司经营资金,而非家族信托财产。信托的设立人必须是信托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若该18亿美元为宗庆后通过合法所得转至香港账户,即属于个人财产,自然可以设立信托,但是如果资金确如宗馥莉所说来自公司账户,是用于拓展东南亚市场的储备金,那么宗老个人就可能构成无权处分,该信托也可能因委托人无权处分而自始无效。

进一步而言,倘若涉案18亿美元信托资金来源于其与原配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设立过程未取得原配的同意,则可能引发新的法律争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若信托资金包含婚姻存续期间的经营所得,宗老作为委托人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超出部分的处置构成无权处分,原配或可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法院主张信托无效。

从宗家遗产事件可见,财富传承工具的运用绝非简单的文件签署,而是需要专业团队严谨安排,确保每一步操作都经得起司法审查。

(三)以提前布局为关键,动态适配家族需要与法律变化。

及早规划与主动透明的沟通也是避免纷争的关键。忌讳谈论生死只会埋下隐患,传承规划的最佳时机是在创始人身体状况良好时,甚至可以在家族成员关系和睦时,召集核心成员沟通继承安排,并通过公证遗嘱、法律文件等将各方共识固定下来。尤其是存在非婚生子女的家庭,若生前不坦白、不透明,身后不论对原配、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是极大的冲击。此外,传承规划并非一成不变,需要结合家庭结构变化、资产增值或减值、法律法规更新等情况动态调整。例如,家族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遗嘱或信托中的相关条款,确保分配比例与实际资产状况匹配;当法律规定对继承规则作出调整时,也要审视现有方案是否符合新法规定,避免因法律适用问题导致方案失效。


总之,制定家族财富传承方案需要兼顾“情、理、法”,“早规划、早沟通、早明确”是金科玉律。


四、遗嘱、保险、家族信托等常见传承工具的使用场景

(一)遗嘱

无论是普通家庭,还是高净值人士,遗嘱都是传承的基础工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需要同时满足意思表示真实、形式要件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三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首先,意思表示真实是遗嘱有效的前提。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在神志清晰、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状态下订立,且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不受任何欺诈、胁迫或误导。

其次,形式要件要合法。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要求,比如自书遗嘱需全文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公证遗嘱需经公证处规范流程办理。其他形式的遗嘱也都有其对应的形式要求。

最后,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法律的硬性要求,即便遗嘱人在遗嘱中未提及,法院也会依法从遗产中为其划出相应部分;同时,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部分,也不能处分他人财产或国家、集体财产,否则涉及该部分的内容无效。

尤其注意,遗嘱应尽可能全面、具体地列出遗产范围,包括房产、存款、股票、股权等,并注明资产的具体信息,如房产的地址、产权证号,银行存款的开户行和账号等,避免因遗产范围模糊而引发争议。

(二)财产协议

财产协议是家族财富传承中防范婚姻风险、明确资产权属的重要工具,常见类型包括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赠与协议、代持协议等。

婚前/婚内财产协议是婚姻中的“资产防火墙”,用于明确一方婚前持有的企业股权、房产等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婚后财产的归属及债务的承担。而赠与协议常见于父母向子女定向赠与房产、股权等大额资产,协议中可约定该财产仅赠与子女一人,与其配偶无关。

财产协议的优势在于防患于未然,通过清晰的书面约定,将家族内部的口头共识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与遗嘱、家族信托相比,其优势在于灵活性高、适用场景广,可根据婚姻状态、资产变动随时调整。但需注意,协议需符合双方自愿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要件,涉及股权、不动产等特殊资产时,还需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股权变更登记、不动产赠与过户),否则可能影响效力。

(三)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凭借其“资产隔离、灵活分配、跨代管理”的特性,成为高净值家庭处理复杂财富传承的核心工具之一。

从我国法律层面来看,合法信托的设立需满足四个核心要件:第一,信托目的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第二,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具体、可识别,并且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第三,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份有效的书面信托文件,远胜于任何口头承诺。第四,委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合法有效地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生效和实现财产隔离的关键,仅签署文件而不转移财产,信托不成立。

实践中,现金类资产可以设置现金信托,以香港艺人梅艳芳的遗产安排为例,其生前专为爱赌博的母亲覃美金设立家族信托,约定母亲每月可领取7万港元生活费,同时配备司机与佣人保障生活品质;母亲过世后,剩余信托资产捐赠给佛学会。这一设计既避免了遗产被一次性挥霍的风险,又确保了母亲的基本生活需求,即便后续历经多次诉讼挑战,仍能周全照顾母亲生活,基本实现了最初的信托目的。试想,如果没有家族信托安排,其遗产可能在短短数年内因赌博或争夺消耗殆尽。

此外,家族信托尤其适合处理离岸资产、企业股权等复杂标的。比如可以通过家族信托架构化持股,泡泡玛特CEO王宁就通过瑞银信托(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UBS Trustees (B.V.I.) Limited]作为受托人设立离岸家族信托,持有GWF Holding Limited100%股权,后者直接持有泡泡玛特42.17%股份。截至2025年7月,该信托持股比例为 41.78%(减持后),是王宁家族资产的核心持有平台。

(四)保险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家族财富传承中运用最多的是人寿保险和年金险。人寿保险可通过指定受益人实现资产定向传承,且保险金通常不作为遗产分割,可有效规避继承纠纷。年金险则通过分期给付保险金的形式能为受益人提供稳定现金流,适合覆盖养老、教育等长期支出。

相较于家族信托动辄上千万的设立门槛,保险的优势在于办理门槛较低及具有较强的杠杆作用。其高赔付率的特点,使普通家庭也能以相对较小的保费支出,为子女未来换取可观的保障金额,特别适合预算有限但希望为后代提供充分保障的家庭。

而保险金信托的出现,则将保险的确定性与信托的灵活性完美结合。它以保险金或保单受益权作为信托财产,充分利用保险的杠杆和低门槛优势,大大降低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只需要一张大额保单即可启动,如此,一般家庭也能通过保险金信托实现以往只有大型家族信托才能实现的传承功能。

(五)针对股权进行控制权的顶层设计


股权作为家族企业的核心资产,其传承不仅关乎财富分配,更直接影响企业控制权的稳定性,通过架构设计实现“股权分散但控制权集中”,也是避免传承中内斗夺权的关键。实践中,除了信托工具之外,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AB股制度、一致行动协议等工具的组合运用,能有效平衡家族成员利益与企业决策效率。

有限合伙企业因其独特的法律属性和灵活的规则,成为最主流的持股平台形式之一。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GP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企业有绝对控制权),LP仅出资并享受收益(不参与日常经营,承担有限责任),这恰好契合家族传承的需求。在继承发生之前,创始人可利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指定接班人担任GP控制表决权,其他家族成员作为LP享有收益权,实现“分利不分权”。

而针对拟上市的企业传承,则可利用AB股[同股不同(表决)权]制度,目前A股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及港股、美股均已明确允许设置“AB股”的公司上市,如百度、京东等企业就通过AB股制度确保创始人对公司的长期掌控,避免了因资本介入导致家族话语权旁落的风险。同时,不要忽略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强制要求继承人股东在重大事项上投票一致,巩固控制权。

五、总结

宗庆后遗产风波深刻揭示了中国家族财富传承的普遍痛点:重经营、轻规划;重血缘、轻制度;重当下、轻长远。真正的家族财富传承,绝非简单的财产分割,而是一项关乎“制度设计、法律合规、人文关怀与跨代智慧”的系统工程。唯有摒弃“避讳”心态,以清醒的头脑借助专业力量,在阳光灿烂时修好屋顶,方能让财富得以延续。毕竟,比创造财富更难的,是守护财富背后的家族安宁与价值传承。
>>返回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合作伙伴 | 站点地图 | 律所邮箱 | i华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