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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法律政策系列解读——上位法及政策指引性文件(等)简介与关联性剖析

随着低空经济的崛起和通用航空业的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规范和推动这一领域的进步。从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到2022年发布的《“十四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法规标准体系构建指南》,这些文件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撑。本文将对前述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探索内在关联,以及介绍它们如何共同推动我国低空经济的发展。

0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早在2016年,鉴于我国的通用航空业存在规模较小,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进展缓慢,自主研发制造及运营能力不足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航空业指导意见”)中指出,我国需要努力建成布局合理、便利快捷、制造先进、安全规范、应用广泛、军民兼顾的通用航空体系,并且明确了机场数量、培养通用航空企业以及航空业经济规模的目标。

在航空业指导意见中,我国旨在通过扩大低空空域开放、强化全程安全监管以及健全保障措施等举措,以推动通用航空业的发展。一方面,实现真高3000米以下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的无缝衔接,推进空域的分类,简化飞行计划的审批与备案流程,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更大的便利;另外,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监管机制,实施分类精细管理,确保飞行安全与空防安全;并且,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法规完善以及人才培养等多元化的保障措施,为通用航空业的发展持续注入动力。

目前,早期的指导意见内容在近些年逐渐展现了成效,近年来我国颁布并实施了相对细化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及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等),这些政策的颁布与实施,为通用航空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02 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低空经济”这一概念在国家级规划文件中的首次表述,见于本纲要。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背景下,本纲要将规划期设定为2021年-2035年,民航局发布的《关于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无人驾驶指导意见”)中所涉及的各项计划与纲要目标高度契合。本纲要发展目标的方向相较于航空业指导意见有所不同,相较于空域、飞行服务、审批等行为,本纲要重于构建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包括明确交通网总规模公里数、打造覆盖各区域的骨干网络、完善各级交通枢纽系统等。“低空经济”最早作为推进综合交通统筹融合发展板块中的一个因素予以展现,国家着力推进水陆空等交通方式的统筹融合、区域交通的一体化(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并推动交通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等领域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以加速智能交通产业化进程。

03 “十四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

《“十四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下称“航空规划”)锚定2025年,展望2035年,旨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积极发展通用航空事业,描绘了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宏大蓝图。规划聚焦五大重点领域,着力推动保障能力取得新突破,力求低空空域改革迈向新阶段,实现低空空域分类划设,拓展航路航线网络,优化在册通用机场布局。

整体而言,不论是在应急救援、航空医疗等公益服务的提升方面,还是在旅游、运动、娱乐等新兴消费的扩充方面,还是在打造短途运输、包机服务、通航货运网络等需要完善的运输网络方面,抑或是在工业、农业、运输领域的无人机网络运用方面,航空规划对于法律法规以及配套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均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和期待。

具体而言,在法规标准体系构建方面,航空规划明确了完善法规体系与加快标准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提出要优先推进通用航空法规体系的完善,加快《飞行标准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关键法规的制修订进程,制定《通用机场管理规定》《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修订飞机适航规定等规章,并积极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上位法的修订工作,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和通用航空发展特点的法规体系。同时,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满足市场多元化和创新需求,进一步完善通用航空行业标准体系。

0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法规标准体系构建指南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法规标准体系构建指南V1.0》(以下简称“指南”)为构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领域的法规标准体系提供了明确指导。其内容涵盖了法规标准体系的构建原则、框架设计、关键要素以及与其他相关标准体系的衔接等内容。

本指南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法规标准体系划分了3个部分,分别是“初始适航”“运行”和“经营”,继而根据管理要素及风险类别分别将“运行”和“经营”细分为“基础通用”“人员(包括对遥控驾驶员、维修人员的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包括对登记、维修维护的要求)”“空中交通管理(包括对空域管理、交通流量管理的要求)”“起降场”“通信导航监视”“环保”以及“作业能力(包括对运营主体、作业能力的要求)”和“服务质量”。从人员到服务质量,要素根据风险等级再次细划分为“开放类”“特定类”和“审定类”。除了风险类别,各个要素根据体例形式又可以细分为“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

综上所述,本指南旨在统筹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法规标准体系建设,能够为明确法律政策的适用以及完善起到支撑和引领作用。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后经过5次部分条款的修改。作为航空体系的上位法,为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等目标的实现,最新版本的航空法意见征求稿已发布并于2025年3月26日截止意见征求。

本次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四条明确提及了“低空经济”,是本次修订中与低空经济最直接的内容。该条款明确规定,在划分空域时,应兼顾民用航空、国防安全、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公众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充分、有效利用。作为征求意见稿中唯一一处明确提及低空经济的条款,该条款体现了法律的完善对发展低空的重要性,亦为推动低空经济领域的法律细化与发展提供了依据。

另外,本次征求意见稿对通用航空章节的内容进行了更新与调整,以推动通用航空的发展。主要内容包括航空分类,相关条款对航空活动进行了大体分类,将通用航空与运输航空独立列出;地方政府责任相关条款,要求明确地方政府应重视并加速推进通用航空发展,包括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和通用航空市场发展;简化准入相关条款,要求简化通用航空的市场准入,对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实行许可制,非经营性活动仅需备案,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安全与保险条款强调飞行安全,要求通用航空活动必须投保第三人责任险,以加强对风险的防控,防止对人或物的损害。通过本次修订,民用航空法将进一步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的发展,为相关产业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06 结语
在低空经济备受关注的今天,从2016年《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引领,到《“十四五”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等政策的细化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法规标准体系构建指南V1.0》的完善,我国通用航空业法规政策不断完善,相互支撑,为低空经济发展筑牢根基。本文作为低空经济法律政策系列的开篇,后续还将探讨空域管理、基础设施、飞行器、飞行行为等方面以及涉外低空领域的内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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