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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伐谋之战(三):放弃幻想,准备斗争——美国301调查的中国航运应对策略

伐谋之战(三)策略:放弃幻想、准备斗争
(一)总体策略布局

1.总体认知:美以己之短彼之长

航运是中国参与国际市场乃至国际利益格局最深入的板块,开放水平高、国际化程度强,且事关外贸安全和能源安全。301调查及其后续拟制措施是美国维护海洋霸权战略体系中的重要布局。

从表面上看,美国似乎是在出“昏招”,选择了其相对较弱的航运和造船业来打击中国绝对最强的航运和造船业,但这实际上是“以己之短消彼之长”。贸易战、科技战、金融战是“以己之长攻彼之短”,而航运战则重点在于一个“”字,利用其超级大市场的优势,裹挟其他盟友共同打压,通过骚扰、搅局、消耗、拖延、围剿等具体战术手段,达到遏制、减缓行业增长势头、扰乱海运运力布局并服务于其海洋霸权的其他核心策略。

2.总体应对:静观其变,未雨绸缪,沉着应对,能破能立

一是保持充分的战略定力,跳出两国之间或阵营之间航运行业竞争短兵相接的格局,避免被拖入消耗战;

二是于美国而言,这是一场服从性测试,我们应摈弃后续拟制措施不会落地的侥幸和幻想,及早做好防备,将301调查及其后续拟制措施当作一场压力测试,及时检验自省和查缺补漏;

三是跳出航运看航运:触发国际航运业竞争格局的因素绝不仅仅来源于行业内市场竞争的变化,综合国力的支撑才是推动中国航运业行稳致远的根本。

(二)具体应对建议

受个人立场、认知和经验等局限,笔者无法给出体系化的应对方案。以下建议或点、或面,可能零散无序,仅供参考和交流之用。

1.法律规则层面

(1)美国法角度

尊重法治、善用法律救济路径,通过美国司法权监督总统行政令:301调查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正当性方面均存在诸多瑕疵(详见前文伐谋之战(一):局势——第四次战役即将打响),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具体企业、组织在美国行政法律框架内本身即存在抗辩空间。如后续行政令得以签署,相关企业可在美发起诉讼程序,借助司法权来制衡行政权。事实上,特朗普自1月20日上任以来已执政两月有余,其签署的行政令面临诸多诉讼挑战,其中美国国内行政诉讼已超过150起。例如,关于2月初特朗普签署的“废除出生公民权”行政令,就在美国多地遭起诉,相关法院已作出支持原告的决定,并颁布临时禁令阻止其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2)国际法角度

善用国际规则、将美国拉回WTO争端解决框架: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3条规定:“当成员寻求纠正违反义务的情形或寻求纠正其他造成适用协定项下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情形,或寻求纠正妨碍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的情形时,它们应援用并遵守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WTO 明确禁止成员采取单边报复措施,该内容不仅涉及对违反义务情形的纠正,也包括妨碍适用协定任何目标实现的纠正问题。因此,无论本轮301调查内容是否涉及中国在WTO项下义务的违反,只要美国绕过DSU程序采取了单边制裁措施减损中国在WTO项下的利益,美国即违反了其在WTO协定下的承诺,损害了多边规则,应受到WTO的管辖和规制。

(3)国内法角度

健全细化攻防兼备的反制“法律工具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目前,国内反制裁、反长臂管辖的相关法律框架已初步建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但从立法理念来看,整体偏重于“防御型”反制模式,而“反击型”反制模式的规则和司法实践均不足以应对当前法律战场的烈度,特别是在未来采取对等报复和惩罚措施方面的法理依据准备不充分,缺乏在航运行业监管的具体应用场景

(4)完善合同条款,防范订单违约风险:及时检视船舶订单、融资租赁、光船租赁及承运等合同文本,增补完善“制裁应对条款”,通过设置“冷静期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降低订单违约风险。(具体完善建议将在后续推出)

2.行业产业层面

(1)以阳谋对抗阴谋,通过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一是重视科技创新,突破技术封锁。我国在船舶工业设计软件、双燃料仓专利、特种设备、特种材料、远海气象导航等方面依然存在技术“卡脖子”的情况(注:此类“卡脖子”的问题亦需跳出本行业进行解决);二是提升船厂智能制造能力(黑灯工厂)和技术附加值,抓住绿色低碳节能技术发展优势,在新能源船用燃料技术领域持续发力,鼓励发展智能船舶(无人船、自动驾驶),争取在高端特种船舶领域形成无可替代的竞争优势;三是航运企业要进一步降本增效,拉平美国增加费用导致的中资航运企业竞争力下降的问题;四是提升造船产业链的协同性,争取实现“零库存”协同,提升我国造船业链上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2)出台系统的“国货国运”支持政策:与“美货美运”的强制性相比,我国的“国货国运”更多体现为引导性、倡议性。当前的问题主要在于如何激发货方的积极性,需要通过刚性政策和奖罚机制促使“国货国运”真正落地和推广

(3)提高涉中船舶在美线的占比这点与业界广泛的认知可能是相反的。业界的普遍观点认为:目前涉中船舶(包括中资船、中造船)在美线的占比约为10%,301调查拟制措施的出台会进一步降低涉中船舶的比例,船东也会及时调整美线船队结构,主动降低美线涉中船舶的比例。但是,“占比越少往往越危险,美式‘七伤拳’的发力点就是中船美线占比较低的现状”,可以反其道行之:通过运费、运力调整等措施拉平美国加费影响或抗压短期美线亏损等引导、刺激措施,致力于增加涉中船舶在美线的运营比例,提升美国对涉中船舶的依赖度,形成掣肘态势。

(4)借助造船优势,推广中国船舶建造认证标准体系,加强中国标准输出,塑造全球航运市场话语权和定价权。中国航发此前就面临类似“窘境”:由于缺乏被国际认可的适航标准体系,中国航空发动机长期被卡在别国空域之外。在航运领域,标准输出也是“造船强国”向“航运强国”转型的关键。中国在智能船舶(无人船、自动驾驶)、LNG动力船、氢燃料船舶等领域已具备技术优势,通过标准输出可加速全球市场应用。

同时,也需要警惕和防范美国及其盟友利用国际标准(例如船舶能效标准)进一步打压、封杀中国船企。

(5)关注航运数据安全,构建“船-港-货”要素数据体系,推动中资布局航运数据产业。正如业内数据专家所言,航运数据真正的价值绝不在于航运本身。美国LOGINK禁令即是以数据安全为由,抵制与中国国有实体相关的一切海运物流信息平台。此外,美国还通过“供应链百日审查行动” 拉拢盟友和合作伙伴,图谋建立一个将中国排除在外的数字供应链联盟。

关于美国301调查拟制措施可以顺利得到执行(不被聪明的国人找到规避穿透监管的漏洞)的预期,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美国或美资对中国航运数据的掌控。美国或美资牢牢掌控着全球航运贸易数据的统治权!以下是几个美国资本布局航运数据产业的案例:

2020年12月,大型金融数据供应商标普全球(S&P Global)为获取全球油轮船舶的运输追踪数据、港口库存数据和贸易物流数据等,以440亿美元收购航运贸易领域数据分析公司IHS Markit。

2021年9月,商业航天公司斯派尔(Spire)收购加拿大的精准地球公司(exactEarth),成为全球船舶卫星轨迹数据霸主企业。克拉克森(Clarksons)更不必多言,其在船舶交易数据领域的霸主地位毋庸置疑。中、日、韩虽为造船大国,但并不掌握全球商船登记和交易数据。这个数据的垄断优势长期被克拉克森掌握,其背后股权则是华尔街资本。

2023年4月,全球船舶资产评估领导平台VesselsValue被美资Veson收购。该平台掌握超过8万艘船舶的数据库,提供的船舶估值服务享誉航运业,是船舶交易市场的风向标。

反观中国背景的资本对航运数据平台的布局情况,以及当前国内航运数据资产化及商业应用场景转化则落后颇多。从“数据安全”到“数据主权”,从“数据信息”到“数据资产”再到“数据交易”,我们对航运数据的研究和应用还有很大差距。“数据主权”将成为继边防、海防、空防之后另一个大国博弈的空间。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亟须提高自己的数据掌控能力,从国家层面维护数据安全,确保国家安全。

 (6)统一战线是工作法宝,拉打结合巩固现有航运联盟和培树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经济组织:美国裹挟其盟友对中国船运、造船及维修采取限制性、歧视性政策,同时也会造就出一些“骑墙派”“倒戈派”。例如,近期特朗普政府官宣达飞集团将向美国投资200亿美元,用于建设航运物流、基础设施和码头建设,将创造1万个就业岗位。

此外,国际海事组织(IMO)、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海洋联盟”及与之存在友好合作基础的船东会员、船舶代理、船舶经纪、保险机构等均是需要争取的对象。目前,BIMCO针对301调查的评议意见对国际舆论的影响就是显著的。

3.国际政治经济层面

(1)加强与东盟国家航运企业的合作和引导面向东盟的投资。以越南为例,其对支线船型的建造需求较高,内河船的清洁化和支线船型的标准化程度均较低,可以考虑引导中国船企拓展越南订单,迎合当地市场需求。此外,东盟国家目前在承接制造业转移的进程中,中资船企业可以考虑主动融入东南亚国家工业化发展进程,将部分造船产能、订单转移,实现互利共赢。

(2)拓展海上战略通道和维护海外资产安全。在美国主导下的海洋秩序下,我国的海上通道长期受制于南海安全局势及马六甲海峡、曼德海峡、红海、苏伊士运河、霍尔木兹海峡等。泰国克拉运河、柬埔寨福南运河等新航道计划也反映出我国在破解“马六甲困局”上的努力。当然,努力受到地缘政治的阻碍,也恰恰证明努力的方向是正确的!此外,除了开辟新航道,中国在海外参股或并购港口码头的步伐也要进一步加快,实现“以港控海”,同时要进一步拓展中欧班列的运量,把陆地丝绸之路打造成欧亚运输的大动脉,提高陆运在外贸货物吞吐量中的占比。

近期,贝莱德资本“受命”收购李家长和43个港口一事,直接体现了中美双方对海上战略通道控制权的争夺。但是,反向思考,此次事件也暴露出中国在通过拉美的海上通道安全的脆弱性,以及中国在拉美港口网络建设的滞后性——秘鲁钱凯港等替代节点尚未形成规模,过度依赖私营资本注定被动。值得欣喜的是,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发声,将依法对长和港口交易进行反垄断审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TIKTOK强制出售案、华为“备胎计划”到现在李家卖港口,暴露了海外“战略资产”保护机制的缺失。当商业利益与国家战略冲突时,商人不应承担更高的责任。我们需要的不是非此即彼的道德批判,而是制度化的解决方案:我国需要加快完善海外投资审查机制,对能源、航运等关键领域交易加强监管。例如通过国资参股、协议约束等方式,在海外投资中嵌入“国家利益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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