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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摄像头使用合规风险应对

近年来,医疗机构诊疗场所安装摄像头的新闻时有发生。例如,据深圳新闻网报道:“2019年2月13日,一女性患者因身体不适,到深圳某医院就诊,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心电图检查。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该女性患者发现诊室斜上方的屋顶上有一个摄像头正对着她。

在完成心电图检查后,该患者认为医院在心电图检查室安装摄像头拍摄诊疗过程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并向急诊科护士提出查看监控录像并当面删除其录像片段的要求。但急诊科护士表示,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医院监控录像非经司法部门要求,第三方无权调取、查看,当场予以拒绝。该患者报警后,民警抵达医院急诊科,民警告知该患者,关于查看及恢复监控摄像存储卡中被删除内容的诉求属于民事纠纷,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解决。对此,涉事医院回应称,急诊科自行安装该监控设备,未向医院备案。目前科室已整改完毕,院方暂未发现视频资料外流情况,并对此事给患者造成的不安深表歉意。”[1]

一、诊疗场所摄像头使用的合规分析

本案例中:

1.首先,场所层面,医院在心电图检查室安装摄像头拍摄诊疗过程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六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九)体育比赛场馆、公园、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以上所称重要部位、重要路段,指的是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或者路段。”第七条“禁止在旅馆客房,劳动者、学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2.其次,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层面,医院在心电图检查室安装摄像头拍摄诊疗过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与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且后续急诊科护士拒绝该患者删除其录像片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3.最后,管理层面,医院在心电图检查室安装摄像头拍摄诊疗过程的行为,医院回应是急诊科自行安装该监控设备,未向医院备案,反映出医院诊疗场所监控使用合规管理需进一步加强。一是医院对摄像头使用缺乏统一的合规管理制度和机制,容许科室随意安装摄像头,造成患者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存在风险;二是医院以及科室针对患者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培训不足,导致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薄。

二、诊疗场所摄像头使用的合规应对

1.医疗机构摄像头使用场所合规管理

根据《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20修订)》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同时应避免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2.医疗机构摄像头使用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尊重患者人格尊严,注重保护患者隐私与个人信息,严防泄漏患者隐私与个人信息的行为。特定场景下,应征得患者或其监护人的同意。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关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保护患者隐私的要求。

3.完善医疗机构摄像头使用合规管理制度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修订)》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对患者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承担主体责任。一是医疗机构要制定摄像头使用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对全院摄像头使用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二是医疗机构要落实诊疗工作人员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培训,常态化开展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的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4.医疗机构摄像头使用合规操作指引

一是摄像头安装前,医疗机构任何部门或科室如需安装摄像头,须向医院专门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备案;然后医疗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安装区域进行风险评估,尤其针对如急诊分流区、检查室、病房等涉及患者隐私的区域,需重点考量摄像头安装可能对患者隐私造成的影响。

二是摄像头使用过程中,医疗机构应根据前期风险评估结果,精准确定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和拍摄角度。例如在急诊分流区,应确保摄像头仅拍摄到公共通行区域、医护人员操作流程等必要场景,避免拍摄到患者身体隐私部位、敏感个人信息等画面。并在安装摄像头的区域显著位置张贴清晰的标识,告知患者及家属该区域设有摄像头,并简要说明安装目的、监控范围以及录像资料的存储和使用方式。此外,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院内各处的摄像头进行检查(包括设备功能是否正常、角度是否合理、场所是否合规),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没有申请备案的摄像头要及时拆除或者进行评估备案。

三是视频资料管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视频资料存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存储期限。一般情况下,视频资料存储期限不宜过长,应以满足医疗管理和可能的纠纷处理需求为限。其次,存储介质应具备高安全性,采用加密技术防止数据泄露。同时,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存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最后,医疗机构应对摄像头视频资料的查看权限进行严格分级管理。只有经过授权的特定人员(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涉及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人员等)在特定情况下(如调查医疗事故、处理安全事件等),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才能查看相关视频资料,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私自查看、传播视频资料。

三、诊疗场所摄像头使用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三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3.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修订)》

第五十一条 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关心患者;

(三)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密;

(四)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学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服从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调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居民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依法提供预防、保健、诊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医疗服务。

第七十一条 居民接受医疗服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二)获悉本人健康状况、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信息;

(三)对医疗措施及其替代方案有知情同意权;

(四)查阅、复制、复印本人病历资料,发生医疗纠纷时,要求封存病历资料和检验样本等;

(五)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受非法侵害;

(六)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医疗服务等提出意见、建议,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卫生健康数据管理办法,促进卫生健康数据有序流动和开放共享。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数据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对信息网络安全、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承担主体责任。

4.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六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电信、邮政及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

(六)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中心城镇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八)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九)体育比赛场馆、公园、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和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一)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以上所称重要部位、重要路段,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或者路段。

第七条 禁止在旅馆客房,劳动者、学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注释:

[1]《聚焦丨惊恐!XX深圳医院急诊科女患者掀上衣做检查,上方竟然有摄像头...》,载微信公众号“深圳新闻网”,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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