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疫情冲击、经济处于下行周期叠加外部经济形势的影响,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面临巨大的挑战和困难。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是推动民营经济增长的重要环节,且并非一蹴而就,需要结合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构建出合理且可实践的解决方案,要注重化解难题的“道”与“术”。
本文分别从“道”与“术”两个层面进行了归纳,系本团队多年的企业纾困的经验总结。其中,企业劳动人事纾困之“道”为尊重员工生存权,关爱员工;企业供应链纾困之“道”为尊重合作方,共克时艰;企业现金流纾困之“道”为内外兼修,打通现金流。本文进而从前述之“道”引申出纾困之“术”,具体而言,劳动人事方面要将“沟通协商”作为其核心之“术”,要注意沟通协商的话术、策略、方法,同时通过适用待岗、轮岗、保障基本工资等配套措施以降低沟通协商的谈判压力。供应链纾困之“术”则首先要保证公司账户的正常状态,将供应商按照“先急后缓”的标准进行分类,主动归还欠款做到“雨露均沾”并加强与供应商的情感联络。同时还要预留出灵活备用的现金,以备不时之需。现金流纾困之“术”则是要优化应收款项追收路径、优化现有资产配置、拓宽外部融资渠道、变更付款方式以及对破产债务人进行诉讼追收。
一、企业纾困存在的难点
自2018年以来,我国经济一方面面临的诸多外部因素不确定性提高,全球主要经济体增速放缓,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人民币贬值压力上升,为企业经营带来更多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就内部环境而言,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阶段,需求结构快速调整,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给企业带来转型升级压力。[1]企业存在的经营难题多种多样,本文结合本办案团队的多年实践经验,共总结出企业纾困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难点:
(一)缩减人力成本的难点
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往往伴随着业务规模的缩减,营业收入的下降,而业务量缩减后会产生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就企业而言,劳动力过剩则会造成人力成本支出的过度浪费。对于本就现金流不足、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而言,直接裁员将会产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而需承担赔偿金的法律风险,即使主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需支付补偿金,若解除员工数量较多,则产生较大的补偿成本。因此,如何缩减人力成本,妥善、平稳解决劳动人事问题是企业纾困的难点。
(二)供应商应付款项的难点
在企业的产业供应链中,往往需要同时向多家供应商支付货款,而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会存在应收账款难以覆盖应付账款的问题,若未妥善处理可能会令企业陷入更加窘迫的境地。因此,采用何种策略完成供应商款项的支付,平衡各家供应商的利益,是企业纾困的难点。
(三)现金流的难点
本团队在纾困实践中,发现企业现金流多依赖于单一或少数几个的渠道即应收账款。然而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同样存在经营困难的问题,很可能连带企业自身陷入危机之中。因此,拓宽现金流渠道,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既是企业纾困的难点,也是重点。
二、企业纾困的“道”与“术”
“道”代表着万事万物的演化规律,而“术”是实现“道”的具体方法,“道”与“术”之间存在以道驭术、寓道于术的辩证关系。[2]即“道”是原则、指导思想,“术”是方法、路径,企业纾困之路需遵循正确的“道”,并适用正当的“术”,方能解决上述难题。
(一)劳动人事纾困的“道”与“术”
1.劳动人事纾困之“道”
员工是民营企业的生产力核心,是民营企业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疏导劳动人事问题的核心在于处理好员工优化问题,在进行员工优化时,要将“关爱员工,尊重员工生存权”作为纾困之“道”,充分尊重员工的个人意愿,并给予足够的关怀,切忌违法裁员、暴力裁员。具体而言,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注重心理疏导,平稳落地
在员工优化的过程中,应以目标为导向,加强沟通和安抚工作,注重协商技巧,企业内部实施人员应展现出温柔而坚定的态度,切忌“暴力裁员”,加剧紧张氛围,避免冲突甚至出现过激的危险行为。
(2)因地制宜,分类进行
若企业存在多个子公司等关联公司且均拟采取员工优化措施,应当结合对应关联公司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员工优化方案。同时,对于员工也要结合其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因素制定专门的协商方案,不可“机械式”地同员工进行“一刀切”式的沟通。
(3)注重合规,防范风险
在员工优化的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地开展工作,确保沟通过程和处理方式符合法律法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2.员工优化的“术”
要将沟通协商作为解决员工优化难题的核心之“术”。在法律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强调协商解决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如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问题[3]。在公司层面,为妥善解决劳动人事用工问题,避免影响企业的商业形象,沟通协商同样是解决人事用工问题的最优选择。在员工层面,公司愿意同其沟通解决人员优化问题,给予员工充分的尊重与关怀,能够最大程度减少员工的抵触情绪。
(1)沟通协商注意事项
要同企业做好思想工作,此类沟通应让企业管理层或专员落实,顾问律师主要提供话术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在与员工协商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应充分考虑员工的个性差异,避免协商谈判千篇一律。面谈前应全面梳理员工的大致家庭背景、性格特点、行业履历、再次就业能力与市场竞争能力,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商谈。一般来说资质条件、学历较好,行业履历有头部企业背书的更容易再次就业。对于性格偏激的以及是家庭唯一劳动力等特殊情况的员工,要注意沟通节奏;对于老员工,沟通时一定要打出“感情牌”,融入“同理心”。按照难易程度将员工进行分类。比如,将员工分为随大流者、闹事者等。按照先易后难的方式进行沟通协商,避免闹事者怂恿其他员工,同时先谈判容易的部分,也能够尽量避免员工抱团,为与易闹事者谈判打下基础。对于易闹事者,要拉长战线,进行多轮谈判,并可视情况将诉讼仲裁作为最后的解决方案。
其次,因后续沟通协商的员工极有可能会将第一人的协商结果作为参考,故谈话的第一人的补偿比例、金额、支付方式等需要考虑周全。
再者,谈判工作应分别进行。企业应避免提前透露优化人员名单,应由企业管理层径直与员工逐一沟通,以避免不配合者抱团抗拒情况的出现。
最后,员工优化赔偿方案商应标准统一,如无法足额赔偿,不要轻易承诺无法实行的方案。
(2)配套方案
企业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一蹴而就,往往需要历经多轮谈判。因此,在员工第一时间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本团队在工作实践中,共总结出了如下四种配套方案,以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降低用工成本,同时也为后续谈判创设有利条件。
①只保障基本工资的8小时标准工作制
对于生产、制造类板块的部分员工的实际收入主要是由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可能只是接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加班工资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会随着市场竞争的形势和企业自身的情况而不断变化,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及人员配置情况调整员工的加班情况,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围,在员工每月仅能保障基本工资较低收入的情况下,为了维持生活的需要,员工可能会主动离职,以寻找更合适的工作。但也要注意,企业取消加班不能具有针对性,不能仅针对个别员工,而是企业结合企业的整体实际经营情况而采取的应对措施,防止员工以未足额发放薪酬、未提供足够的劳动条件从而被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如果采用该种方式的同时再与员工协商,引导其主动离职,对公司来说是最经济、最稳妥的方式。
②职工轮休放假
由于“职工轮休放假”方式并无法律依据,因此应谨慎适用,最好是以公司确实存在订单量减少,资金短缺等客观情形为前提,而这些前提也仅是让员工更好地接受轮岗安排,员工也当然可以拒绝服从安排。
协商时应充分发挥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沟通机制,将沟通协商贯彻到轮岗全过程,在告知员工轮岗安排时,轮岗休假期间以及轮岗结束后三个时间段内都可鼓励员工积极寻找工作,并可以辅以奖励机制以激励员工另行寻找工作。
③待岗
a.待岗的适用条件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待岗的适用前提是企业出现非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的客观情况。[4]停工停产是指用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停滞状态,这一状态并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也并非企业方的主观过错造成,而是由于企业经营困难、政策法规影响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出现的。
b.待岗的注意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第一,合理性。企业应存在停工、停产的客观事由,且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该事由。若证据不足,可能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待岗”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等“违法待岗”情形,从而产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第二,对象普遍性。待岗应适用于全体员工,要避免“个别性”“歧视性”的待岗。
第三,期限合理。停工停产期限不应过长,要明确待岗时间,复工复产后,应及时通知员工上班。需注意,企业停工停产并不直接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停工停产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存在。
第四,程序正当。停工停产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履行民主程序。[5]
第五,工资支付。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和五险一金的支付应符合法律规定。
③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实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实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经济裁员形式辞退员工,应依法支付补偿金。
a.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条件
经济性裁员适用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存在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公司需列举证据证明存在经济性裁员的客观事由,具体可准备如下证据:
其一,公司财务报表、税务报表等证明公司没有开展经营,无营业收入;
其二,公司人员状况、工资发放表、社保缴纳情况等材料以证明公司已无岗位、无劳动者提供劳动;
其三,公司被申请诉讼保全冻结账户、被债权人催收导致无法正常运营;
其四,公司应收账款涉及的债务人资不抵债,被强制执行成为失信人,执行被终本,公司回款存在困难;
其五,审计报告等证明存在经营困难的证据。
b.经济性裁员的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以及相关案例的法院观点,贵司在确认存在经济性裁员事由后,由于属于重大事项,应于30日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还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员工不得通过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7]
另外,实践中,深圳地区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在对经济性裁员事项进行备案时,往往会采取严格、审慎的态度和标准。因此,获得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同意的难度并不亚于同员工协商离职。
3.章节小结
沟通协商是处理劳动人事问题的核心之“术”。沟通协商要注意合理、合法、合规,给予员工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公司站在员工的角度换位思考,给予其充分的鼓励与关怀,再加之各类福利补贴,通常员工也会慢慢理解公司的难处,知晓公司决策的不得已,从而愿意积极、友好地同公司进行协商。
(二)供应商纾困的“道”与“术”
1.供应商纾困之“道”
增强供应链企业间的协同合作,帮助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重塑稳定安全的合作共生关系,是当前和未来较长时期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任务。[8]而企业与供应商间的友好协作关系是维护供应链稳定的关键所在。在企业难以及时、足额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时,很可能影响与供应商间的友好关系,进而影响到供应链条的稳定。因此,在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尊重供应商合作方,共克时艰”是应对供应商付款难题的纾困之“道”。
2.供应链纾困之“术”
(1)账户解封
为获得清偿,供应商提起诉讼往往会一并申请诉讼保全。而公司账户一旦因诉讼保全进入查封冻结的状态,将影响账户资金的正常使用,从而影响公司对其他供应商的债务清偿,最终可能使公司陷入诉累的困境。因此,完成账户解封,获取流动资金是处理此部分问题的首要之“术”。
(2)将供应商按先急后缓进行分类
当企业资金难以覆盖所有应付款项时,应厘清每笔应付款项的紧急程度,并按照“先急后缓”的方式和步骤进行清偿。因越紧急的供应商越倾向于采取强硬的方式处理债务问题,如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故应优先处理紧急供应商的欠款。同时,还要同其他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缓解其负面情绪,避免其成为紧急催款的厂商。运用“先急后缓”之“道”处理供应商的付款问题,方能实现可用资金的最优利用。
(3)预留灵活备用金
由于诉讼财产保全具有突发性,并不会预先通知企业或个人,故应留取一部分现金作为灵活备用金,在公司账户乃至个人账户均被查封冻结且第一时间无法解封时发挥关键作用。
(4)主动偿还欠款
企业若在处理完紧急应付款项后还有剩余资金的,要主动联系其他供应商,或多或少地向其清偿,做到“雨露均沾”,以稳住其他供应商,防止被官司缠身。
3.章节小结
供应商是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应商维系友好的商事合作伙伴关系,对于企业发展乃至渡过经营危机而言,均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因此,企业即使存在高额的供应商债务,也要秉持着充分尊重合作供应商的友好态度,不要拒绝沟通,而是要带着诚意向其说明情况,尽可能多地获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此外,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往往还伴随着账面资金难以覆盖债务的问题,此时,应遵循“先急后缓”之“术”利用有限的现金解决复杂的债务问题。
(三)现金流纾困的“道”与“术”
1.现金流纾困之“道”
当前,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现金流紧张是我国经济运行中亟待破解的难题之一,而导致现金流紧张最直接和最重要的原因是应收账款拖欠。[9]企业若仅依靠应收账款这一单一的现金流渠道,会导致其抗风险能力较为薄弱,且也难以应对入不敷出的紧急情况。因此,企业发展多渠道现金流模式,是企业对抗风险乃至解决资金困难的重要手段,而“内外兼修,打通现金流”是现金流纾困之“道”。
2.现金流纾困之“术”
(1)优化应收款项追收路径
对于企业有长期合作意愿的大客户的应收回款,企业应派专人与大客户负责人员对接,紧密沟通,密切关注各项业务的应收款项回收情况,尽可能缩短回收账期,保证大客户公司的应收回款稳定有序。
针对其他供应商的业务应收回款,可采取诉讼手段进行追收以及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折价变卖或与对应供应商协商抵销部分应付款项等方式,尽可能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款速度,从而保证现金流的资金充足。
(2)优化现有资产配置
若企业配备着多种类且数量较多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发明、外观设计等无形资产,可以结合企业目前的生产情况以及订单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可以处置的资产。因此,在衡量后续生产计划和现金流需求的迫切程度后,可以选择将部分资产进行处置,增加现金流总量,以应对目前的付款压力。
(3)拓宽外部融资渠道
①股权融资与债转股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易企业的股份(或股票、股权)获得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和发展资金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本质区别就是发生了企业的股权变化,外部资金提供者通过购买企业股权而成为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债转股是指企业债权人与企业通过协商一致,将债权人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企业的股权的行为。
应注意,上述两种融资模式会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可能会影响公司的人合性,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人员配置,会对企业的未来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②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贷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首先需要承担借款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借款的本金。债权融资往往会给出比较高的利息,一般用于紧急事项的资金“过桥”以及企业急需资金的时候。
③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因其符合国家特定政策支持导向,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根据增信方式不同,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银行贷款一般对企业资质有着较高要求,并会对贷款目的进行审查,存在诉讼执行的企业可能无法适用此种方式。
(4)变更付款方式
①留债展期
留债展期通常要求企业与供应商沟通谈判签署《债务重组协议》,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延长还款期限或增加分期期数,以延缓每月的还款压力。但要注意,即使双方于《债务重组协议》中约定供应商(甲方)不能在债务重组期间提起诉讼和申请保全,但该条款无法实质上排除或约束供应商(甲方)的诉讼权利。
②债务转让
引进投资主体(丙方)作为债务受让主体,将企业(乙方)对供应商(甲方)的债务转移至丙方名下,由丙方按照具体留债展期方案承担还款责任。债务转让可以对企业(乙方)起到隔离保护作用,将企业(乙方)与供应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阻断,即使供应商起诉,企业(乙方)可依据该债务转让协议进行抗辩。但此种方式一般签署难度较大,供应商往往会出于风险规避,拒绝同意将债务转移至丙方名下。
③债务置换
企业与供应商或第三方公司达成协议,将原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债权债务置换成借贷关系成立的债权债务,后设定专款专户,延长原债务到期期限,并按照新的债务履行要求进行还款,最终实现留债展期,降低还款压力的目的。
(5)对破产债务人进行诉讼追收
①代位权诉讼+追加股东
对于破产程序终后,由谁提起诉讼行使追收权利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债权人客观上也无法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督促行使追收权利。在此情形下,应当允许个别债权人提起追收债务的代表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11]、第二十三条[12]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债权人以股东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等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法可据。
②由管理人进行追回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13]、第一百二十三条[14]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破产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债权人有权请求将新发现的财产归入破产财产,并由管理人进行追回分配。法律规定债权人通过诉讼追回的财产系属于破产财产,其中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债务人应当提供分配的其他财产,这些都属于破产财产,而法律规定破产财产不得用于债权人的个别债权优先清偿,应纳入破产财产由全体债权人依法进行分配,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
3.章节小结
民营企业发展不仅要提升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同时还应提升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而现金流渠道是反映企业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方面。经济周期对目前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若将应收账款作为唯一的现金流渠道,回款困难很可能造成现金流的断裂,进而产生影响企业存亡的危机。因此,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应留意开拓多种多样的现金流渠道,即使某单一渠道难以供给现金流,也能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补足。
近年来,民营经济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以及90%以上的企业数量。[15]由此可见,民营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由于过去三年疫情的不利影响,确实对民营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些许阻碍,但随着国家层面对民营经济的立法与中央及地方各项利好政策的落地,民营经济回温也将是指日可待。在民营企业的发展进程中,法律工作者是为其保驾护航的重要力量。法律工作者应当主动担当,深入研究民营企业遇到的经营难题,并为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在本团队企业纾困的法律实践中,我们在内部上出具了劳动人事优化方案,外部妥善解决了供应商紧急催款问题,并提供了多条现金流渠道方案,由内而外地疏通企业所面临的经营难题,就实践结果来看,确实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也希望本文能够为民营企业纾困之“路”提供些许帮助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