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更名通知
经批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自2012年10月22日起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同时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名称。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自2012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变。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当事人约定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的案件,并继续受理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的案件。
示范仲裁条款(一)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示范仲裁条款(二)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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