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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




        根据国务院国函[2018]56号的批复意见,《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近期公布,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即将迎来重大调整,对行业将产生重要影响。根据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等文件的内容,未来《规定》内容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缩小。删除第3条第5项中的“商品住宅”,将住房范围限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删除第5条第3项“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将第5条中“国家融资项目”明确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

        提高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原有规定标准翻一番:“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删除了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的规定。

        明确了估价规则。根据项目所处阶段对应的估算投资额、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为依据确定。

        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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