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11号令”),11号令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以下称“9号令”)同步废止。
【亮点解读】
一、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小路条”)
11号令取消了项目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环节,从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
11号令取消了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
11号令将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从签约前(或协议生效前)放宽至实施前;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利于企业更加从容地安排交易节奏。企业可以在备齐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后及时提出有关申请,以便及早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9号令与11号令规定之对比较】
一、监管范围
1、9号令之规定
(1)投资主体:境内各类法人(第2条)不适用于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第31条)
(2)投资行为:直接投资或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投资项目(第2条)
2、11号令之规定
(1)投资主体:境内企业,包括各类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第2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第61条);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及港澳台企业投资(第63条);但不适用于自然人直接投资(第63条)
(2)投资行为:直接投资(包括直接投入资产或权益或提供融资或担保的方式进行的投资);通过控制的境外企业或港澳台企业投资(第2条、第62条和第63条)
二、核准范围
1、9号令之规定
(1)10亿美元及以上(2014年发改委20号令已经删除该项);(第7条)
(2)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战争、内乱;(第7条)
(3)涉及敏感行业: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第7条)
2、11号令之规定
敏感类项目(第13条):敏感国家指未建交,战争、内乱,国际条约、协定的限制,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指武器装备,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我国法律法规和调控政策规定的限制行业。
三、核准和备案层级
1、9号令之规定
(1)核准:国家发改委,其中20亿美元以上的由国务院核准;(第7条)(2014年发改委20号令已删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
(2)备案:(第8条)
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地方管理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
省级发改委:地方管理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
2、11号令之规定
(1)核准:国家发改委,不再有国务院核准项目(第13条)
(2)备案:(第14条)
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地方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
省级发改委:地方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
四、合同生效条件与项目实施条件
1、9号令之规定
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第25条)
2、11号令之规定
项目实施前投资主体应当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第32条)
五、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
1、9号令之规定
原则性规定:发改委加强宏观指导、投资引导和提供综合服务,为境外投资创造有利外部环境(第6条)
2、11号令之规定
(1)投资主体可以向发改委咨询和提出建议(第8条)
(2)发改委制定专项规划及产业政策、提供宏观指导(第9条);提供国际形势分析、发布有关境外投资状况(第10条);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交流,推动建设公平投资环境(第11条);提示重大风险(第12条)
六、核准或备案变更
1、9号令之规定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向发改委申请变更:(第23条)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金额的20%或以上
2、11号令之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之前向出具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34条)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七、再投资报告
1、9号令之规定:无
2、11号令之规定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事后管理网络系统
1、9号令之规定:无
2、11号令之规定
(1)采取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第40条)
(2)倡导投资主体创新境外投资方式、坚持诚信经营原则、避免不当竞争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尊重当地公序良俗、履行必要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树立中国投资者良好形象(第41条)
(3)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第42条)
(4)发改委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第45条)
(5)发改委可以根据其掌握的国际国内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向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发出风险提示(第47条)
(6)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布并更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公示,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第49条)
【企业境外投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