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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进一步简化和放宽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

        2018年2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3号令是继2017年发布的一系列关于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法规和政策之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精神,提高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

 

  【法规政策时间表】

        自2017年以来,关于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已出台多项法规和政策:

  【修改亮点】

        3号令进一步简化和放宽的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1. 基于2017年的扩大对外开放的法规和政策,细化并落实相应对外开放措施:

  • 从投资者角度,详细规定了外资法人银行作为投资者设立、入股境内银行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

  • 取消银监会对外资法人银行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行政许可审批要求,改为报告制;以及

  • 取消银监会对外资银行(包括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行政许可审批要求,改为报告制。

2. 在2017年的扩大对外开放的法规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范围:

  • 取消银监会对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行政许可审批要求,改为报告制;

  • 取消银监会对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在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提取生息资产的行政许可审批要求,改为报告制;以及

  • 首次明确提及外资法人银行设立、入股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可能性。

3. 在最大限度内统一银行业中资和外资的市场准入标准:

  • 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

  • 优化外资法人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以及

  • 进一步简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对于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之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竞争与机遇】

        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外资银行往往更加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以及稳健审慎的风险偏好,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面对中资银行等更为激进的竞争对手,外资银行发展相对缓慢、份额占比仍然较小。此轮扩大开放、放宽外资准入,将更有利于外资银行拓展其在华业务,更加有利于树立和加强银行业的合规理念,推动金融市场进一步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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