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新强对内地与香港律师未来合作提出设想
(林新强:香港律师会前会长、深圳前海香港商会会长、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近日,香港律师会前会长林新强在接受智合法律新媒体采访时,期望通过以下几方面措施,进一步密切和深化内地与香港律师的合作发展,更好地助力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并推动中国法治化进程:
1、成立专门委员会,制定跨区域律师监管规范,进一步消除因内地与香港律师监管方面的差异造成的矛盾与摩擦;
2、内地联营所的律师突破“母公司派驻”的传统形式,开放招聘;
3、两地律师突破“所与所”的合作模式,而以“人与人”的形式直接创设新所。
林新强还强调,内地香港两地律师不断密切的交流与合作,要一以贯之地坚持对“中国人”的身份认同、坚守“一国”之本,这是克服合作障碍、缓解监管摩擦的前提。
林新强在回顾内地香港两地律师行业二十年来的合作进程时,将其总结划分为三个阶段:
1、交流---为合作奠基(1980年—2003年)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
香港的律师制度已经发展得非常成熟
内地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
两地律师更多的是和国家部委层面的官方交流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
2000年之后,香港律师会成立了内地法律事务理事会
内地律师转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身份
两地律师的沟通与交流更加便捷与频繁,但业务合作尚未开启。
2、联营---合作初探(2003年—2014年)
◆2003年两地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司法部颁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两地律师开始了官方的联营合作,但不能采取合伙型和法人型联营,合作形式比较松散,在实际操作中也只是共享办公楼,业务、财务等完全独立;
随着CEPA的不断完善,对联营的内地所专职律师人数要求放开;联营地域从广州拓展到内地全部省份;1家香港律所可与1至3家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广东省律所可向香港律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
3、合伙联营---紧密出发(2014年—2017年)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出台
两地律所联营为紧密的合伙型联营,其许可证由原来的“联营许可证”变为“联营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能够以事务所的名义承接内地香港两地的案件,提供两地法律服务;
合作联营的地域从一开始的深圳前海、南沙及横琴逐步扩展到了整个广东省,吸纳的律师人数也不断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