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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商參加深圳市律師工會第12屆運動會頒獎暨會員聯誼晚會

經批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自2012年10月22日起更名為“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並同時使用“深圳國際仲裁院”的名稱。
    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自2012年12月1日起啟用新版《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
    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的辦公地址和聯繫方式不變。
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受理當事人約定由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的案件,並繼續受理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或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仲裁的案件。
    欲了解更多詳情,請登錄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網站(www.scia.com.cn)。
 
    示范仲裁條款(一)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示范仲裁條款(二)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
 
本文來自深圳律師網,網址為http://www.szlawyers.com/Outlook/news_view.aspx?lmid=111&newsid=143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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