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在资本制度、组织机构、股权变动等方面进行了实质性修订,相关修订为初创企业选择公司类型以及存量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时点提供了新的可考虑因素和探索可能。本文旨在围绕公司发展各阶段创始人选择公司类型时的主要考量因素,通过分析新《公司法》中股份公司的主要变化和特点,针对早期资金投入较大的、重视科技创新的民营企业,提出初创阶段即选择设立股份公司,或者存量有限公司为调整股本而进行股改的可行性探讨。
一选择公司类型时,创始人主要考虑哪些因素?01
关于公司的设立程序:股份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分别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1],实践中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居多。旧《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审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新《公司法》放开了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前置程序的硬性要求,规定通过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其成立大会(即旧《公司法》表述的“创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大大降低了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时间成本和程序要求。
限缩了实缴出资期限:有限公司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完成出资;股份公司股东应在公司设立前完成出资。
新增授权资本制度(仅适用于股份公司):允许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提高了股份公司增资扩股的效率和灵活性。
新增类别股制度(仅适用于股份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和转让受限股,增加了股份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平衡的方式。
新增无面额股制度(仅适用于股份公司):可以选择采用无面额股,实现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数的不完全脱钩,突破了最低1元1股的限制,为企业纾困提供便利。
关于股东会:旧《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至少有2名股东。新《公司法》实施后,放开允许一人设立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可为一人公司而不设股东会。
关于董事会:旧《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新《公司法》实施后,统一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人数要求,均为3人以上,无最高人数限制,且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均可以仅设一名董事。
关于监事会:旧《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可以仅设1-2名监事,但股份公司必须设置成员不少于3名的监事会。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设置要求如下:(1)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均可以仅设一名监事,此外,如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2)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均可以选择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从而不设监事。
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旧《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新《公司法》删除了该项限制性规定。
关于优先购买权:旧《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份公司股东有权自由对外转让股份,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实施后,删除了有限公司需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前置性条件,且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关于优先认购权: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扩股时,有限公司的现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但股份公司的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新《公司法》实施后,允许股份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赋予股东优先认购权。
关于股权转让涉及的出资责任:新《公司法》新增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未实缴完毕的股权,由受让方承担实缴出资义务,如受让方未按期出资,则转让方对受让方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由于股份公司在设立前/增资时即应完成出资,故股份公司不涉及前述问题。
关于定向减资:如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签署对赌协议,且股东据此要求公司履行股权回购责任的,则公司应当先履行定向减资程序方可向股东支付回购价款。旧《公司法》未对定向减资的决策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新《公司法》实施后,规定如公司拟进行定向减资,有限公司应当获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股份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并按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执行(但至少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关于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旧《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股份公司未予规定。新《公司法》实施后,新增规定了股份公司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可以请求回购的情形包括:(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尽早选择股份公司作为
企业存续形式的可行性探讨
[1]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1997〕第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关于有限公司能否适用上述规定在实务中存在不同做法,主流观点认为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