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
首頁 > 行業資訊

新聞中心

政府招标文件及采购协议的审核要点

政府招标及中标签约是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两个环节,且由于政府机关的公共性质,在政府采购中,尤其须要关注采购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这其中将涉及到招标文件的公开以及采购协议的签约。因此,政府招标文件及采购协议的合法合规性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招采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笔者在过往对政府招采文件的审核中,总结了以下几个审核要点,供参考讨论。
01

招标文件的审核要点

(一)是否违反公平竞争条款

在采购评分表中,须审查不同性质的企业是否存在差别得分,例如内外资企业、本地外地企业等的差别得分。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应平等对待(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另外,对于本地与外地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也应设置同等分数的评分表。不得以不合理的资格预审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同等业绩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改)》释义(三),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可能导致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但是,为了保证服务质量,若有相应的业绩将能提供更好的服务,实现财政资金的最优使用。因此,如果确实需要有同等业绩的情况下,则可以设置全国性的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另外,也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作为业绩要求或评标加分标准。同时,应注意考虑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鉴于此,在同等业绩条款的审核上,须关注业绩设置是否限制地区性业绩,是否符合本次项目招采的项目性质,是否可以有至少三个潜在投标人来参与投标等。

(三)评分表分值设定

评审表分值的设定应当与投标项目的性质相关,包括投标技术、履约能力、履约评价等。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改)》释义(三)的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另外,在审核招标文件时,可能存在一些简单的分值计算错误,因此,可能要对分值设置做简单的计算复核。

02

采购协议的审核要点

(一)采购方式的合法性

政府采购行为分为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在对采购协议进行审核前,须确定本次采购的项目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若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自行招标采购可能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问题。另外,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中央财政确定的集采目录基础上,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了各自的集采目录,因此,国务院确定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及属于地方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均需作为参照进行判断。

除了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外,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其他。对于招标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仅概括了大概可以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以及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有的地区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再对这些概括情形进行细化以具体适用,例如深圳市财政局出台的《深圳市 2023—2024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其中就区分了应当公开招标的情形以及采购人自行采购的情形。

综上,在对采购协议的审核前,应先确定本次招采所采用的方式是否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采购规定,同时,还须关注应符合各行政机关内部的财务采购规定(若有)。

(二)实质性条款须与招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一般而言,实质性修改指的是有关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修改。具体体现在采购协议中,须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委托事项(或服务内容)、合同履行期、款项支付时间、服务人员资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等。

(三)项目款项的支付

   对于项目款项的支付,除了应当与招标文件中保持一致,还有以下几个事项在审核时可留意:

1、支付比例:有的行政机关内部对不同性质的项目的支付比例存在不同的规定,例如课题项目以及服务项目的支付比例可能存在不同,因此,在审核时还须注意本次采购的支付比例是否符合该机关内部的财务规定(若有)。另外,各地的财政局对于本地行政机关的财政支付可能也会出台相关的支付比例政策。

2、支付时间:由于政府机关的特殊性,款项的支付往往要有相应的有效发票作为支付前提,建议在合同中做相应的约定,减轻后续对该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1]。另外,由于财政款项申请与支付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可补充支付时间为申请款项时间,若审批延迟导致价款不能及时到账的,不视为违约情形等类似的约定。另外,还须关注付款时间的可行性以及合理性,可结合机关内部财务岗位意见以及款项的内部支出来源做进一步的确认。

(四)不得转包的约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不得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同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六条也明确了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实践中,若合同中有转委托等表述,应注意该处的转委托可能已经涉嫌违规转包。

(五)除非有特殊约定,不得分包以及联合体签约(投标)

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规定,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因此,若招标文件中未有明确允许分包的规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得分包。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库司2020年关于同类问题的回复:“采购文件中未明确是否允许分包的,视为不允许分包,供应商拟采用分包履行的,可以认定投标无效。”

(六)保密条款

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中,往往可能涉及到一些国家秘密或者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此时,保密条款的约定必不可少。且由于签约主体的工作人员可能存在不稳定性,因此,保密条款的适用对象还可以扩展到对方的工作人员。同时,保密条款中尽量约定好确定的违约数额,以减轻后续可能的损失举证责任。

(七)合同相对方(中标人)的合理合法性

须根据投标文件进行比对,一般情况下,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以及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以经评审后的最低投标价格为主。但是也不是一味的以低价作为评判标准,若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则不宜作为中标人。

另外,在签约时,须对主体的情况进行确认,看是否存在被吊销、注销、特定资质是否到期等情形。若涉及到分公司,可进行相应的提示。

(八)其他细节

1. 合同的签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签订,部分地区会根据自己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签订时限进行缩短,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中,就要求自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当签订合同。

2. 违约责任中,大多数情况下,约定损失赔偿不如约定违约金,这样可在后续的维权中减轻一些举证责任。若约定违约金,则要注意违约金数额的对等合理性。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的规定,违约金的约定一般以不超过确定的损失的30%为合理范围。但是,若约定行政机关相对方承担不超过确定的损失的30%的违约责任,而行政机关方面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畸轻的违约责任时,可能会造成不好的社会观感。因此,在需注意违约金数额的对等合理性的情形下,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将违约金数额约定为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目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55%[2],加计30—50%计算后大概为4.615—5.325%);

3. 其余事项。合同中可关注一下对方的地址是否与注册地址为同一,合同上的地址可能涉及到后续的通知送达等问题;签约时若授权代表非法人代表,可建议补充相应的签约授权委托书;若是涉及到建设工程类的,可关注工程保修期期限的约定,具体可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可在合同中增加利冲的约束;若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鉴于无偿单务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要比有偿双务合同更严格,可进一步关注其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对于合同价款,可关注是否含税含费的总包价,若非含税含费的总包价,后续若有价格的增加,则要关注是否涉及审计风险。

   随着政府服务职能的细化以及专业化,政府采购的需求将会可预见的增多。且随着法治政府的要求,对于涉及到的招标文件以及采购合同可能面对更严格的合规要求,这不仅对于政府机关是个挑战,对于从事政府法律服务的律师们也是个机遇。

[1] 参见(2023)辽01民终7368号判决。

[2] 参考网址: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3876551/4965544/index.html

>>返回
招聘信息 | 聯繫方式 | 合作夥伴 | 站點地圖 | 律所郵箱 | i华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