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新強對內地與香港律師未來合作提出設想
(林新強:香港律師會前會長、深圳前海香港商會會長、華商林李黎〈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
近日,香港律師會前會長林新強在接受智合法律新媒體採訪時,期望通過以下幾方面措施,進一步密切和深化內地與香港律師的合作發展,更好地助力於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實施,並推動中國法治化進程:
1、成立專門委員會,制定跨區域律師監管規範,進一步消除因內地與香港律師監管方面的差異造成的矛盾與摩擦;
2、內地聯營所的律師突破“母公司派駐”的傳統形式,開放招聘;
3、兩地律師突破“所與所”的合作模式,而以“人與人”的形式直接創設新所。
林新強還強調,內地香港兩地律師不斷密切的交流與合作,要一以貫之地堅持對“中國人”的身份認同、堅守“一國”之本,這是克服合作障礙、緩解監管摩擦的前提。
林新強在回顧內地香港兩地律師行業二十年來的合作進程時,將其總結劃分為三個階段:
1、交流---為合作奠基(1980年—2003年)
◆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頒佈
香港的律師制度已經發展得非常成熟
內地律師是“國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
兩地律師更多的是和國家部委層面的官方交流
◆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頒佈
2000年之後,香港律師會成立了內地法律事務理事會
內地律師轉變為“社會法律工作者”的身份
兩地律師的溝通與交流更加便捷與頻繁,但業務合作尚未開啟。
2、聯營---合作初探(2003年—2014年)
◆2003年兩地簽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
司法部頒佈《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
兩地律師開始了官方的聯營合作,但不能採取合夥型和法人型聯營,合作形式比較鬆散,在實際操作中也只是共用辦公樓,業務、財務等完全獨立;
隨著CEPA的不斷完善,對聯營的內地所專職律師人數要求放開;聯營地域從廣州拓展到內地全部省份;1家香港律所可與1至3家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廣東省律所可向香港律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
3、合夥聯營---緊密出發(2014年—2017年)
◆《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的試行辦法》出臺
兩地律所聯營為緊密的合夥型聯營,其許可證由原來的“聯營許可證”變為“聯營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能夠以事務所的名義承接內地香港兩地的案件,提供兩地法律服務;
合作聯營的地域從一開始的深圳前海、南沙及橫琴逐步擴展到了整個廣東省,吸納的律師人數也不斷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