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深圳市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加快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深府〔2015〕70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5月19日
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深圳市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加快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深府〔2015〕70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管理及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的評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市創業孵化基地是指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通過的,為本市自主創業人員提供經營場所、創業指導和政策宣講等服務的各類創業孵化載體。
本辦法所指的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是指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選的,管理制度健全、服務功能完善、孵化效果明顯,能夠發揮資源聚集、示範引領作用的市創業孵化基地。
第三條 市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應當堅持政府推動、市場引導、精准服務、示範引領的基本原則,重點孵化符合本市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創新引領能力強、帶動就業效果好的創業實體。
第四條 市創業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為:
(一)保障經營場所。提供經營場地、倉儲物流、公共會議場所、物業管理及後勤保障等;
(二)開展創業服務。重點服務本市自主創業人員,積極宣傳並協助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提供創業指導、創業實訓、資訊諮詢等專業化服務;
(三)代理商事業務。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等服務;
(四)促進專案對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間,定期舉辦創業專案展示、創業沙龍、創業講堂、專案路演等交流活動,促進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與創業專案對接。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以及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評選的主管部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指導全市創業孵化基地建設。
第二章 市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
第六條 創業孵化載體申請認定為市創業孵化基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營機構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為依法註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在其運營的創業孵化載體內有固定辦公場地,並配備三名以上專職從事創業服務工作的管理人員;
(二)場地及設施能夠滿足孵化創業實體的要求,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
(三)場地產權清晰或者租賃備案手續完備,且入駐的創業實體可在房屋租賃部門辦理租賃備案手續;場地作為孵化載體用途使用(租用)剩餘期限不少於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
(四)入駐創業實體不少於30家;
(五)具備通訊、網路等辦公條件,設置會議場地、商務洽談、創業培訓等公共服務功能區,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
(六)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健全,具備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開業指導、政策諮詢、風險考核、專案推介、融資支持、跟蹤扶持等創業服務的能力。
本市高校創辦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在場地面積、入駐創業實體數量等認定條件上可適當放寬。
第七條 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產業佈局以及促進就業創業的實際需求,對全市創業孵化基地的建設進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
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創業孵化基地建設與區域性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轄區居民就業緊密結合起來,引導條件成熟、孵化效果好的創業孵化載體申報成為市創業孵化基地。
第八條 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採用“集中受理、統一評審”方式,每年度開展一次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工作,並於每年6月15日前將當年度的評審要素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創業孵化載體,應當於每年7月1日前向其運營所在地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認定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深圳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二)場地房地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備案合同;
(三)入駐創業實體經房屋租賃部門登記或者備案租賃合同;
申請資料齊全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
本市高校創辦的大學生創業孵化載體申報市創業孵化基地的,應當於每年7月1日前直接向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條 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於每年8月1日前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並對基地開展現場核查。基地實際運行情況與申請資料不一致的,區公共服務就業機構出具《不予認定通知書》並說明理由;初審通過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初審意見,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復核。
第十一條 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於每年9月1日前根據當年度發佈的評審要素,組織完成評審工作,出具復核意見。
復核通過的,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復核意見進行審定,審定通過的名單在官方網站公示7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調查不成立的,授予市創業孵化基地的稱號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市創業孵化基地的年度考核
第十二條 已獲認定的市創業孵化基地應當每年度參加考核(當年度新認定的參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考核要素為:
(一)運營管理。重點考核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運營狀況及人員配備情況;
(二)場地保障。考核場地面積、辦公環境、硬體設施、公共功能區等硬體情況;
(三)服務能力。考核運營機構或者管理單位組織創業指導、專案路演、政策宣講等活動的開展情況,以及在孵創業實體總數、入駐率和申請享受自主創業扶持補貼的創業實體數量。
第十三條 市創業孵化基地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年度考核:
(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市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情況,制定並公佈年度考核通知。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年度考核通知,於每年8月組織轄區內的市創業孵化基地進行年度考核;
(二)市創業孵化基地對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標準開展自評,向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書面自評報告;
(三)區公共就業機構通過查驗自評報告、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初步考核, 於每年9月1日前出具年度考核初審意見,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四)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依據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初審意見進行復查,並向社會公佈考核結果。
第四章 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的評選
第十四條 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優中選優、示範引領”的原則,每年在市創業孵化基地中評選一批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創業孵化基地可以參加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評選:
(一)當年度考核合格;
(二)場地面積不小於3000平方米;
(三)創業實體入駐率不低於60%,在孵創業實體近2年年均不少於30戶;
(四)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及自主創業扶持補貼的創業實體達到一定數量。
第十五條 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按照以下程式進行評選:
(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於每年10月底前發佈當年度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評選通知,明確評選標準、數量及流程;
(二)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照評選通知的要求,推薦轄區內市創業孵化基地參加評選;
(三)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採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組織開展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評選工作,評選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評選為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的,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每個基地30萬元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
第十七條 已獲評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稱號的,不再參加深圳市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評選,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同時取消市創業孵化基地和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稱號。
第五章 市創業孵化基地的管理監督
第十八條 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指導轄區內市創業孵化基地加強運營團隊建設,提高專業化服務水準,做好宣傳引導、跟蹤統計及處理有效投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已認定通過的市創業孵化基地,其運營機構或者管理單位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向運營所在地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經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查並確認其仍符合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條件的,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市創業孵化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報告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查確認的,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取消其市創業孵化基地資格,並向社會公佈:
(一)運營性質發生改變,不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的;
(二)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
(三)1年內有效投訴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達標的;
(四)不參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行政處罰,且被納入相關誠信系統的;
(六)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入駐市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實體,已根據《深圳市自主創業扶持補貼辦法》(深人社規〔2015〕20號)享受創業場租補貼的,自其入駐的市創業孵化基地資格被取消的次月起,繼續入駐的,不再按較高標準申領場租補貼;選擇入駐其他市創業孵化基地的,繼續按較高標準申領剩餘補貼。
第二十二條 深圳市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一次性獎補資金從市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獎補的,應當退回已領取的獎補,並由市財政委員會列入財政資助誠信黑名單,向社會公佈,自撥款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深圳市財政資助申請。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條 原深圳市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認定為市創業孵化基地;未提出認定申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下一年度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認定為市創業孵化基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原深圳市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