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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 (省商務廳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推進和保障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 (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自貿試驗區涵蓋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總面積116.2平方公里。

第三條(區域功能) 自貿試驗區依託港澳、服務內地、面向世界,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促進內地與港澳經濟深度融合,深入推進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強化粵港澳國際貿易功能集成,探索構建粵港澳金融合作新體制,創新監管服務模式,建設與國際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系,培育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全國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設置原則) 按照既有利於合力推動自貿試驗區建設,又有利於各片區獨立自主運作的原則,建立“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精幹高效”的管理機制,設置自貿試驗區的省級管理機構和各片區管理機構。

第五條(省級領導協調機構) 省人民政府成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領導協調機構,作為省級領導協調機構,負責統籌制定自貿試驗區法規政策、發展規劃,統籌指導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發展重大問題。

第六條(省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 省人民政府設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機構。省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擬訂自貿試驗區法規,建立健全法規體系,指導各片區做好相關配套制度工作。

(二)研究擬訂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研究自貿試驗區發展重大問題。

(三)研究推動出臺自貿試驗區綜合改革、投資、貿易、金融等政策並指導實施。

(四)承擔與國家和省相關部門有關自貿試驗區事務的具體協調,負責與各片區管理機構聯絡工作。

(五)協調自貿試驗區涉港澳合作重點事項。

(六)推動各片區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體系,配合國家部門落實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

(七)跟蹤自貿試驗區法規政策實施情況,督促檢查各片區貫徹落實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計畫等工作情況,綜合評估自貿試驗區運行情況。

(八)統計發佈自貿試驗區相關資訊,組織自貿試驗區對外宣傳、交流等工作。

(九)承擔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領導協調機構日常工作。

(十)承擔省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和事項。

第七條(各片區管理機構) 按照精幹高效原則,依託現有管理架構,設立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作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屬地範圍內的自貿試驗區具體事務。各片區管理機構職責分別由廣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在領導協調機構的統籌協調下,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各片區管理機構行使省一級管理權限的要求,最大限度下放管理權限,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的協調和指導,支持自貿試驗區的各項工作。各片區加強資訊溝通和相互協作,實現協同發展、錯位發展。

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八條(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自貿試驗區實施國家規定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並根據發展實際適時調整。

自貿試驗區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外商投資專案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專案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實行備案管理。負面清單之內的領域,外商投資專案實行核准制,國務院規定對外商投資專案實行備案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實行審批管理。

外商投資專案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具體備案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一口受理機制)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建立企業准入和開業登記並聯審批,將外商投資專案核准(備案)、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備案)、商事主體設立登記、機構組織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地稅)、稅務登記證(國稅)、社保登記號、公章刻制備案等事項納入企業開業登記並聯辦理,建立“一口受理”工作機制,設立“一口受理”服務平臺,統一接收申請資料,統一送達文書。

第十條(境外投資備案制) 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者可以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境外投資一般專案實行備案管理,國務院規定對境外投資專案保留核准的除外。 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和境外投資專案的具體備案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自貿試驗區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依法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主約定營業期限。

在自貿試驗區內登記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可以到自貿試驗區外再投資或開展業務,有專項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先照後證) 自貿試驗區推行“先照後證”。區內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需經審批方可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向有關部門申請並取得批准檔、證件後,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從事保留為前置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貿易發展和便利化

第十三條(通關監管服務模式) 自貿試驗區內的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同時實施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措施,並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不斷探索口岸監管制度創新。

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中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範圍,按照現行模式實施監管,不新增“一線、二線”分線管理方式。

珠海橫琴新區片區按照國務院確定的“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的原則實施分線管理,不斷探索口岸查驗模式創新。

第十四條(海關監管制度創新) 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海關監管制度創新,促進新型貿易業態發展。   

海關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制度,推行通關無紙化、低風險快速放行。   

境外進入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以下簡稱圍網區域)的貨物,依託資訊化系統,可以憑進口艙單先行進入圍網區域,分步辦理進境申報手續。口岸出口貨物實行先報關、後進港。   

對圍網區域和境內圍網區域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企業帳冊管理、電子資訊聯網等監管制度。   

區內保稅存儲貨物不設存儲期限。簡化圍網區域貨物流轉流程,允許分送集報、自行運輸;實現圍網區域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貨物的高效便捷流轉。   

第十五條(檢驗檢疫監管制度創新) 按照“進境免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方便進出、嚴密防範品質安全風險”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檢驗檢疫監管制度創新。   

檢驗檢疫部門在自貿試驗區運用資訊化手段,建立出入境品質安全和疫病疫情風險管理機制,實施無紙化申報、簽證、放行,實現風險資訊的收集、分析、通報和運用,提供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資訊查詢服務。   

境外進入圍網區域的貨物,應當接受入境檢疫;除重點敏感貨物外,其他貨物免予檢驗。   

圍網區域貨物入區時出區前依企業申請,實行預檢驗制度,一次集中檢驗,分批核銷放行。進出自貿試驗區的保稅展示商品免予檢驗。   

圍網區域企業之間倉儲物流貨物,免予檢驗檢疫。   

在自貿試驗區建立有利於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發展和規範的管理制度,檢驗檢疫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際通行規則,采信第三方檢測結果。   

第十六條(國際貿易單一窗口) 自貿試驗區建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形成跨部門的貿易、運輸、加工、倉儲等業務的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實現部門之間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企業可以通過單一窗口一次性遞交各管理部門要求的標準化電子資訊,處理結果通過單一窗口回饋。

第十七條(貿易功能) 自貿試驗區實行內外貿一體化發展,鼓勵區內企業統籌開展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為泛珠三角地區企業提供綜合服務,建設國際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臺。

自貿試驗區支持國際貿易、倉儲物流、加工製造等基礎業務轉型升級和服務貿易發展。鼓勵離岸貿易、保稅展示交易、倉單質押融資、融資租賃、期貨保稅交割、跨境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發展。

自貿試驗區搭建服務於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公共服務平臺,支持區內加工貿易企業發展結算、保稅服務、自主行銷等業務。   

鼓勵跨國公司在區內設立總部,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第十八條(人員進出境) 自貿試驗區簡化區內企業外籍員工就業許可審批手續,放寬簽證、居留許可有效期限,提供入境、出境和居留的便利。

自貿試驗區為區內企業內地籍人員提供辦理出國出境證件便利。

第五章 粵港澳深度合作機制

第十九條(溝通協作) 自貿試驗區建設相關事項納入粵港、粵澳合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溝通協作。

第二十條(服務業擴大開放) 自貿試驗區在CEPA框架下實施對港澳更深度開放,重點在金融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科技文化服務和社會服務等領域,暫停、取消或者放寬對港澳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等准入限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服務企業“走出去”) 自貿試驗區依託港澳在金融服務、資訊資訊、國際貿易網路、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內地“走出去”的重要窗口和綜合服務平臺,支持國內企業和個人參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擴大對外投資。

第二十二條(國際市場開拓) 自貿試驗區依託香港連接全球市場網路和澳門輻射葡語國家市場的優勢,加強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貿易往來,共同開拓國際市場。

第二十三條(國際航運服務功能) 自貿試驗區發揮與粵港澳三地海空港的聯動作用,加強與自貿試驗區外航運產業集聚區的協同發展,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物流樞紐。

自貿試驗區發展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船員管理、國際航運經紀等產業,在國際船舶管理、國際遠洋和國際航空運輸服務、航運金融等領域對境外投資者擴大開放。

自貿試驗區發展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交易、中轉集拼業務,加大航線、航權開放力度,實行具有競爭力的國際船舶登記政策,建立高效率的船籍登記制度。

第二十四條(金融創新) 推進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在跨境人民幣業務領域的合作和創新發展,推動以人民幣作為自貿試驗區與境外跨境大額貿易和投資計價、結算的主要貨幣。

在自貿試驗區推動與粵港澳商貿、旅遊、物流、資訊等服務貿易自由化相適應的金融創新。

開展以資本項目可兌換為重點的外匯管理改革等試點,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投融資匯兌便利化。

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允許不同層級、不同功能、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進入自貿試驗區,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面向國際的交易平臺,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第二十五條(人才管理創新) 研究制定自貿試驗區港澳及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對高層次人才在出入境、簽證居留、專案申報、創新創業、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方面給予特殊政策。通過特殊機制安排,推進粵港澳服務業人員執業資格互認或單邊認可。

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士社會保障與港澳有效銜接。

第二十六條(口岸通關便利化) 創新粵港澳口岸通關模式,加快推進一體化監管方式,推進建設統一高效、與港澳聯動的口岸監管機制。

加快實施澳門車輛在橫琴與澳門間便利進出政策。



第六章 稅收管理   

第二十七條(稅收政策)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規定,實施促進投資和貿易的有關稅收政策;圍網區域執行相應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政策。   

遵循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積極研究完善不導致利潤轉移、稅基侵蝕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第二十八條(稅收服務)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實施稅務專業化集中審批,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審批後核查、核查審批分離的工作方式;推行網上辦稅,提供線上納稅諮詢、涉稅事項辦理情況查詢等服務,逐步實現跨區域稅務通辦。   

第二十九條(稅收征管)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開展稅收征管現代化試點,提高稅收效率,營造有利於企業發展、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稅務部門應當運用稅收資訊系統和自貿試驗區監管資訊共用平臺進行稅收風險監測,提高稅收管理水準。  

第七章 綜合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條(優化管理) 在自貿試驗區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監管參與度,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三十一條(知識產權綜合保護和管理) 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統一的知識產權綜合保護和管理機制。

第三十二條(安全審查) 自貿試驗區建立涉及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對屬於國家安全審查範圍的外商投資,投資者應當申請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關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同業企業以及上下游企業可以提出國家安全審查建議。   

當事人應當配合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資訊,接受有關詢問。

第三十三條(反壟斷審查) 自貿試驗區建立反壟斷工作機制。

涉及區內企業的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依法開展調查和執法。

第三十四條(金融風險防範) 本省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完善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構建自貿試驗區金融宏觀審慎管理體系,建立與自貿試驗區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範機制。  

第三十五條(信用資訊制度) 建立自貿試驗區內企業信用資訊記錄、公開、共用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自貿試驗區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利用各方面信用資訊開發信用產品,為行政監管、市場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務;鼓勵企業和個人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六條(企業年報公示和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自貿試驗區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各片區管理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向社會公示,涉及商業秘密內容的除外。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各片區管理機構對區內企業報送年度報告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發現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等情況的,應當載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

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辦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綜合執法) 自貿試驗區建立集中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執法事權,建立部門間合作協調和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建設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建設聯勤聯動指揮平臺。依法及時公開執法檢查情況,涉及食品藥品安全、公共衛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應發佈必要的警示、預防建議等資訊。   

第三十八條(監管資訊共用) 在自貿試驗區建設統一的監管資訊共用平臺,促進監管資訊的歸集、交換和共用。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主動提供資訊,參與資訊交換和共用。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託監管資訊共用平臺,整合監管資源,推動全程動態監管,提高聯合監管和協同服務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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