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團隊
盛建明

領 域:反壟斷、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出口管制、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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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深圳市南山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國際仲裁大廈23層

教育背景:
•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法學博士,1995.9 - 2000.06
• 美國洛杉磯羅耀拉法學院 訪問學者進修,1997.08- 1998.02
• 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南京大學中美研究中心培訓專案,成績為美國高校研究生專案所承認,中國南京,1990.09 - 1991.06
• 南京大學法律系(現已改為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中國南京,1988.09-1990.06
• 南京大學法律系(現已改為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中國南京,1984.09 - 1988.06

 

工作經歷:
高級顧問,華商林黎李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2021.11-至今
主持或參與深圳司法局、前海管理局、商務局等一系列涉外法 治課題研究、企業跨境經營合規管理研究等專案,其中包括但不 限於:(1)《RCEP協定與深圳政策法規調整研究》;(2)《探索 建立完善企業合規建設體系加強風險防範研究》;(3)《深圳城市 合規體系建設先行先試路徑突破研究》;(4)《深圳生物醫藥產業 合規地方標準》研究等。此外,為大灣區等深圳企業提供了跨境 經營的法律風險防範的諮詢服務。應聘擔任中共深圳市鹽田區委法律顧問。

特聘教授,深圳大學法學院,2018.06 - 2023.05
教授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貿易合規管理等課程,擔任深圳大學跨境合規管理研究團隊首席專家。

高級顧問專家,華為技術有限公司,2015.09- 2017.06
與華為法務部和全球供應鏈管理部(SCM)及海關遵從辦公室(CCO)合作,為完善華為的全球貿易合規管理和貿易風險管理體制優化做出重要貢獻,具體工作包括但不限於:貿易救濟、美國出口管制、強制本地化、競爭法、稅收、反洗錢法規等領域的合規管理政策和企業貿易合規手冊的優化建議。
參與了華為全球貿易風險地圖的編制,該地圖與華為的全球業務運營有關。全球貿易風險地圖涉及六大類商業風險,包括競爭執法風險、強制本地化措施、關稅和非關稅措施以及稅務審計層面的合規風險。
推動華為成為WTO核心工商小組第二組成員,目前全球只有不到30家實體(包括商會組織和頭部跨國公司),才有資格獲得這一殊榮,成為與WTO相關的私人企業智囊機構成員。

律師,曾先後在北京華貿律師事務所、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北京環中律師事務所等中國知名律所任職,1999.08- 2015.08
曾在北京華貿律師事務所擔任骨幹律師、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擔任高級顧問,後再北京環中律師事務所擔任反傾銷部副部長。
擔任多家公司的外部法律顧問,包括上市公司、房地產公司和基金的法律顧問;
參與了多個跨境經營盡職調查的法律專案,並提供了政府主管部門對IPO監管的法律意見;為多家外國公司提供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諮詢服務;
參與了多起商業交易中的重大訴訟或仲裁;
在多個貿易救濟案件中擔任案件處理人,包括但不限於對己內醯胺(CPL)等化工產品和冷軋鋼板等金屬產品的反傾銷調查,以及美國對原產於中國的鋼鐵產品採取保障措施的DS25貿易爭端(第201條部分),這是中國加入WTO後參加的第一個WTO訴訟;
擔任多家外國公司駐京代表處的法律顧問,協助其處理涉外勞務和稅務方面的法律事務;
成功地為許多公司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擔任顧問。
在稅收減免和稅收諮詢方面本人有豐富從業的經驗。憑藉流利的英語,我能與外國客戶自然交流,並在國際仲裁和訴訟中用英語進行陳述和起草英文法律檔。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博導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2010.01-2-15.09
作為國際經濟法領域的著名法律學者,本人出版了若干具有影響力的著作和教材,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國際經濟法》(英文,2011首次出版,2017年第二版)、《美國法上證券評級機構的法律責任》(2005)和《WTO爭端解決年度報告》(自2009年至2013年)。此外,本人還做了大量的研究,並在核心期刊上發表了20多篇以與跨境商業交易政府監管問題相關的學術論文。
本人的學術成果不僅得到了法律學者和從業人員的廣泛認可,也得到了業內一些最具影響力的政府機構的認可,特別是包括商務部(MOFCOM)、農業部、等國家部委和北京市政府的認可等。例如,我被任命為北京市政府五個外部法律專家顧問之一,其中包括吳志攀教授(曾任北京大學法律系主任和北京大學常務副校長)等傑出的法律學者。在2003年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多哈回合貿易談判中,本人收商務部委託提出了兩項國際貿易規則英文提案,通過中國駐WTO大使提交給世貿組織後,秘書處將其作為中國政府多哈回合官方提案編碼存檔。此外,在2012-2014年,我被商務部任命為多個貿易救濟調查的唯一法律專家。最近,本人領導並成功完成了商務部指定的新一代國際貿易和投資規則以及中國政府應對這些規則可能帶來的貿易摩擦的國家戰略研究專案。

 繼續擔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並成功地主持了多場國際經濟法領域法律學術會議,如2005年和2009年的「WTO法律和中國在未來WTO中的作用」,著名的法律學者如John H. Jackson教授,曾經擔任過WTO上訴機構大法官的Julio Larcarte先生、Bacchus先生和張月嬌女士等知名法律專家,均親自參會。我還參加了20063月由劍橋大學主辦的企業與環境”2006年年度論壇,這一論壇的牽頭人,就是由當時的威爾士親王殿下和現在的英國國王,活動的承辦單位,是劍橋大學產業管理系(The Department of Industry)。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1998.11-2009.12 
199811月升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教授,主要從事國際經濟法領域的法學教研工作,在擔任《貿易管制法》、《國際稅法》等課程教學的同時,與時任院長沈四寶教授合作編撰《中國涉外經濟法》等教材,深受廣大教生歡迎。此外,教學工作成績突出,並於2005年獲得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首屆青年教師基本功大獎賽一等獎和最佳教案獎。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和講師,1991.07-1998.01
19917月入職,擔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師,先後 助教和講師職務,擔任《民法學》、《憲法學》和《國際稅法》等 課程的教學工作,同時從事中國對外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的研究, 於1994年出版了《反傾銷國際慣例》這一著作。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及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2010.01-2-15.09
作為國際經濟法領域的著名法律學者,本人出版了若干具有影響力的著作和教材,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國際經濟法》(英文,2011首次出版,2017年第二版)、《美國法上證券評級機構的法律責任》(2005)和《WTO爭端解決年度報告》(自2009年至2013年)。此外,本人還做了大量的研究,並在核心期刊上發表了20多篇以與跨境商業交易政府監管問題相關的學術論文。
本人的學術成果不僅得到了法律學者和從業人員的廣泛認可,也得到了業內一些最具影響力的政府機構的認可,特別是包括商務部(MOFCOM)、農業部、等國家部委和北京市政府的認可等。例如,我被任命為北京市政府五個外部法律專家顧問之一,其中包括吳志攀教授(曾任北京大學法律系主任和北京大學常務副校長)等傑出的法律學者。在2003年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多哈回合貿易談判中,本人收商務部委託提出了兩項國際貿易規則英文提案,通過中國駐WTO大使提交給世貿組織後,秘書處將其作為中國政府多哈回合官方提案編碼存檔。此外,在2012-2014年,我被商務部任命為多個貿易救濟調查的唯一法律專家。最近,本人領導並成功完成了商務部指定的新一代國際貿易和投資規則以及中國政府應對這些規則可能帶來的貿易摩擦的國家戰略研究專案。

繼續擔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並成功地主持了多場國際經濟法領域法律學術會議,如2005年和2009年的「WTO法律和中國在未來WTO中的作用」,著名的法律學者如John H. Jackson教授,曾經擔任過WTO上訴機構大法官的Julio Larcarte先生、Bacchus先生和張月嬌女士等知名法律專家,均親自參會。我還參加了20063月由劍橋大學主辦的企業與環境”2006年年度論壇,這一論壇的牽頭人,就是由當時的威爾士親王殿下和現在的英國國王,活動的承辦單位,是劍橋大學產業管理系(The Department of Industry)。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1998.11-2009.12 
199811月升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教授,主要從事國際經濟法領域的法學教研工作,在擔任《貿易管制法》、《國際稅法》等課程教學的同時,與時任院長沈四寶教授合作編撰《中國涉外經濟法》等教材,深受廣大教生歡迎,於2005年獲得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首屆青年教師基本功大獎賽一等獎和最佳教案獎。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和講師,1991.07-1998.01
19917月入職,擔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師,先後助理教授和講師職務,擔任《民法學》、《憲法學》和《國際稅法》等課程的教學工作,同時從事中國對外貿易法和國際投資法的研究,於1994年出版了《反傾銷國際慣例》這一著作。

 

專業資格: 
1991年通過司法考試,取得執業資格。19942015年在北京執業, 最後一家執業單位是北京市環中律師事務所,執業證編號為: 111011995204804592022年轉到深圳執業,執業單位為華商林黎李 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執業證編號為1440320220480459

專業領域: 
          國際貿易法實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 反傾銷調查的申請代理和應訴代理業務;

—— 反補貼調查的申請代理和應訴代理業務;

—— 保障措施調查的申請代理和應訴代理業務;

—— 海關監管遵從以及AEO資質申請代理等。
貿易合規管理實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 出口管制與經濟制裁之前的企業專項合規管理體系建設顧問   服務;

—— 出口管制與經濟制裁後端的跨境行政復議和司法審查等補救   程式代理業務。

 

社會職務:
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貿易法學研究會 常務理事
深圳國際仲裁院 仲裁員

 

近年榮譽:
2022年成功入選深圳涉外律師領軍人才庫,獲得深圳涉外律師領 軍人才稱號;
《探索建立完善企業合規建設體系加強風險防範研究》,在2022 依法治市法治深調研課題評選中榮獲優秀獎。

 

代表案例:
早在1997年,環中律師事務所就已接受中國己內醯胺國內產業委託, 有意向商務部之前身(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 但是鑒於中兩國之間的特殊外交關係,鑒於律師無法取得俄羅斯國 內同類產品正常價值(即內銷價格)等困難因素之存在,主辦律師 經過三年努 力未能成功立案。本律師2001年入職環中並擔任反傾銷 業務部副部長後,很快接手了這一棘手的案件,接續奮鬥。在這一 案件中,被調查產品是原產於德國、荷蘭、比利時、日 本和俄羅 斯的己內醯胺進口產品。申請人之所以要把原產於俄羅斯的己內醯 胺進口產品列為被調查產品,是因為俄羅斯境內這一產品的上游原 料石油價格低廉,產量和出口量都屬於份額最高的競對產品,因此 對中國國內產業的衝擊也最大。但窮盡各種管道後,還是沒有獲得 俄羅斯國內己內醯胺產品的內銷價格證據材料。最後本人決定另 辟蹊徑,採用俄羅斯國內己內醯胺製造成本 + SG&A(即銷售費用、 一般費用和管理費用)合理利潤的方法推算出正常價值,在此基 礎上,領導團隊夜以繼日工作三個月,製作了70頁正文和500多頁 附件的申請書,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這樣一個關鍵節點年份的年末 成功立案,並最終取得初步裁決和最終裁決中均獲得肯 定性裁決, 有力地捍衛了國內己內醯胺產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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